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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探讨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1页
第一章 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分析第11-17页
 第一节 发回重审制度之基本概要第11-13页
 第二节 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分析第13-17页
  一、作为民事诉讼根本价值的程序正义第14-15页
  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价值第15-16页
  三、程序安定价值第16-17页
第二章 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考察第17-27页
 第一节 发回重审制度立法现状第17-20页
  一、《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中相关规定第17-19页
  二、其他法规第19-20页
 第二节 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缺陷第20-22页
  一、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第20-21页
  二、发回重审制度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及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第21-22页
  三、缺乏审查监督的规定,可能会出现滥用发回重审权的现象第22页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发回重审制度的修改第22-27页
  一、修改后的进步第22-25页
  二、修改后的仍存在的不足第25-27页
第三章 发回重审制度运行现状分析第27-35页
 第一节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运行整体情况考察第27-31页
  一、发回重审案件基本情况第27-29页
  二、发回重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29-31页
 第二节 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民事庭二审发回重审数据为考察第31-35页
  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民事庭发回重审情况第31-33页
  二、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的特征第33-35页
第四章 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第35-42页
 第一节 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科学定位各审级的职能第35-36页
 第二节 明确发回重审的事由和适用范围第36-38页
  一、事实不清不应当作为发回重审的事由第36-37页
  二、对于程序瑕疵发回重审的事由加以限定第37-38页
 第三节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38-40页
  一、对于酌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发回重审第38-39页
  二、对于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赋予当事人补充判决选择权第39页
  三、赋予当事人责问权第39-40页
  四、当事人可合意选择发回重审案件的管辖第40页
 第四节 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第40-42页
  一、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操作程序第40-41页
  二、加强对发回重审的调研,改革与完善上下级法院间的关系第41-42页
第五章 结语第42-43页
参考文献第43-47页
后记第47-48页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第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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