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发回重审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11-17页 |
第一节 发回重审制度之基本概要 | 第11-13页 |
第二节 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13-17页 |
一、作为民事诉讼根本价值的程序正义 | 第14-15页 |
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价值 | 第15-16页 |
三、程序安定价值 | 第16-17页 |
第二章 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考察 | 第17-27页 |
第一节 发回重审制度立法现状 | 第17-20页 |
一、《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中相关规定 | 第17-19页 |
二、其他法规 | 第19-20页 |
第二节 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缺陷 | 第20-22页 |
一、发回重审的标准不明确 | 第20-21页 |
二、发回重审制度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及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 第21-22页 |
三、缺乏审查监督的规定,可能会出现滥用发回重审权的现象 | 第22页 |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发回重审制度的修改 | 第22-27页 |
一、修改后的进步 | 第22-25页 |
二、修改后的仍存在的不足 | 第25-27页 |
第三章 发回重审制度运行现状分析 | 第27-35页 |
第一节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运行整体情况考察 | 第27-31页 |
一、发回重审案件基本情况 | 第27-29页 |
二、发回重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29-31页 |
第二节 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民事庭二审发回重审数据为考察 | 第31-35页 |
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民事庭发回重审情况 | 第31-33页 |
二、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的特征 | 第33-35页 |
第四章 发回重审制度的完善 | 第35-42页 |
第一节 完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科学定位各审级的职能 | 第35-36页 |
第二节 明确发回重审的事由和适用范围 | 第36-38页 |
一、事实不清不应当作为发回重审的事由 | 第36-37页 |
二、对于程序瑕疵发回重审的事由加以限定 | 第37-38页 |
第三节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第38-40页 |
一、对于酌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发回重审 | 第38-39页 |
二、对于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赋予当事人补充判决选择权 | 第39页 |
三、赋予当事人责问权 | 第39-40页 |
四、当事人可合意选择发回重审案件的管辖 | 第40页 |
第四节 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 第40-42页 |
一、规范二审发回重审的操作程序 | 第40-41页 |
二、加强对发回重审的调研,改革与完善上下级法院间的关系 | 第41-42页 |
第五章 结语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7页 |
后记 | 第47-48页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第48-4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