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8-15页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第8-9页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第9-13页 |
(一) 相关研究的阶段性要点 | 第9-12页 |
(二) 相关研究的理论争点与文献综述 | 第12-13页 |
三、论证结构与写作思路 | 第13-15页 |
第一章 指导性案例类型化中的新类型指导性案例 | 第15-31页 |
一、相关概念梳理 | 第15-19页 |
(一) 案例指导制度及其发展过程 | 第15-17页 |
(二) 指导性案例及其必备要件 | 第17-18页 |
(三) 新类型指导性案例及其含义界定 | 第18-19页 |
二、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化 | 第19-25页 |
(一) 指导性案例类型化的必要性 | 第19-21页 |
(二) 指导性案例不同标准下的分类~([]) | 第21-24页 |
(三) 各种类型关系中的新类型指导性案例 | 第24-25页 |
三、新类型指导性案例的辨别与提取 | 第25-31页 |
(一) 新类型指导性案例的辨别 | 第25-27页 |
(二) 新类型指导性案例的提取 | 第27-31页 |
第二章 赋予新类型指导性案例以强制效力的必要性论证 | 第31-38页 |
一、作为讨论前提的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 第31-32页 |
(一) 指导性案例效力之争 | 第31-32页 |
(二) 本文关于指导性案例效力的基本立场 | 第32页 |
二、案例指导制度所处困境需要赋予新类型指导性案例以强制效力 | 第32-34页 |
(一) 效力不明使案例指导制度沦为“僵尸制度” | 第32-33页 |
(二) 效力不明使案例指导制度的独特功能难以发挥 | 第33-34页 |
三、赋予新类型指导性案例以强制效力的意义 | 第34-38页 |
(一) 新类型指导性案例能够产生续造法律的效果 | 第34-35页 |
(二) 新类型指导性案例能够发挥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 第35-36页 |
(三) 新类型指导性案例更可能被遴选且适用率高 | 第36-38页 |
第三章 赋予新类型指导性案例以强制效力的可行方案 | 第38-48页 |
一、可行方案的论证前提 | 第38-41页 |
(一) 赋予新类型案例强制效力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非冲突性 | 第38-39页 |
(二) 新类型指导性案例与案例指导制度的非契合性 | 第39-41页 |
二、方案一: 二次类型化基础上强制效力赋予方案 | 第41-44页 |
(一) 方案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新类型指导性案例强制效力 | 第41页 |
(二) 方案需要明确的事项 | 第41-44页 |
三、方案二: 与案例指导制度剥离而与司法批复结合方案 | 第44-48页 |
(一) 方案内容: 新类型案例作为司法批复的一种类型 | 第44-45页 |
(二) 方案面临的理论难题: 批复与新类型案例能否“兼容” | 第45页 |
(三) 方案的优势 | 第45-48页 |
结语 | 第48-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4页 |
致谢 | 第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