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8页 |
第一章 绪论 | 第8-13页 |
一、研究动机 | 第8-9页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9-12页 |
(一) 以行政契约为研究内容的相关文献 | 第9-10页 |
(二) 以长江三角洲地区跨区域合作为研究对象的相关文献 | 第10-11页 |
(三) 运用行政契约处理跨区域事务的相关论文 | 第11-12页 |
三、研究框架 | 第12-13页 |
第二章 区域一体化:政府间行政契约生成的背景 | 第13-21页 |
一、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 第13-14页 |
二、区域一体化给政府带来的新挑战 | 第14-18页 |
(一) 跨区域事务(Area-wide Problems)的产生 | 第14-15页 |
(二) 跨区域事务的类型 | 第15-17页 |
(三) 地方政府面临的挑战 | 第17-18页 |
三、政府间行政契约——区域合作的新选择 | 第18-21页 |
(一) 政府间跨区域事务的合作方式 | 第18-19页 |
(二) 政府间宣言、协议的行政契约化 | 第19-21页 |
第三章 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基本条件及对我国实践的反思 | 第21-35页 |
一、政府间行政契约的概念与类型 | 第21-23页 |
(一) 政府间行政契约及与行政协议的辨析 | 第21-22页 |
(二) 政府间行政契约与民事契约 | 第22-23页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理论与实践 | 第23-26页 |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政府间行政契约 | 第24-25页 |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政府间行政契约 | 第25-26页 |
三、政府间缔结契约的两项基本条件 | 第26-27页 |
(一) 契约的缔结方应当是具有独立行政利益的行政主体 | 第26-27页 |
(二) 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缔结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第27页 |
四、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现实基础——以两项基本条件为基准 | 第27-31页 |
(一) 地方政府主体性的成长 | 第27-29页 |
(二) 法律规定的有限与开放 | 第29-31页 |
五、我国政府间行政契约实践的检视 | 第31-35页 |
(一) 地方政府缺乏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 | 第31-32页 |
(二) 合作文本欠缺法律上的规范性 | 第32-35页 |
第四章 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制度构建 | 第35-51页 |
一、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缔结 | 第35-44页 |
(一) 缔结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基本原则 | 第35-37页 |
(二) 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缔结主体 | 第37-40页 |
(三) 缔结契约的必要条款 | 第40-43页 |
(四) 缔结契约的特别程序 | 第43-44页 |
二、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履行 | 第44-47页 |
(一) 契约的一般履行 | 第44-45页 |
(二) 政府间行政契约履行的要求 | 第45-47页 |
三、政府间行政契约的违约及责任承担 | 第47-51页 |
(一) 违约的表现形式 | 第47-48页 |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 | 第48-49页 |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49-51页 |
第五章 政府间行政契约纠纷的解决机制 | 第51-57页 |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第51-54页 |
(一) 联合行政机构(Joint Agency) | 第51-52页 |
(二)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运用 | 第52-54页 |
二、司法路径的选择 | 第54-57页 |
(一) 美国法院对政府间行政契约纠纷解决的案例 | 第54-55页 |
(二) 对我国采用司法方式解决政府间行政契约纠纷思考 | 第55-57页 |
结论 | 第57-58页 |
参考文献 | 第58-63页 |
附录一:长三角主要城市的合作需求 | 第63-65页 |
附录二:长江三角洲旅游城市合作(杭州)宣言 | 第65-68页 |
附录三:美国地区教育契约(有删节) | 第68-7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