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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间行政契约研究--以长三角地区政府间合作为实例

内容摘要第1-8页
第一章 绪论第8-13页
 一、研究动机第8-9页
 二、国内文献综述第9-12页
  (一) 以行政契约为研究内容的相关文献第9-10页
  (二) 以长江三角洲地区跨区域合作为研究对象的相关文献第10-11页
  (三) 运用行政契约处理跨区域事务的相关论文第11-12页
 三、研究框架第12-13页
第二章 区域一体化:政府间行政契约生成的背景第13-21页
 一、区域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第13-14页
 二、区域一体化给政府带来的新挑战第14-18页
  (一) 跨区域事务(Area-wide Problems)的产生第14-15页
  (二) 跨区域事务的类型第15-17页
  (三) 地方政府面临的挑战第17-18页
 三、政府间行政契约——区域合作的新选择第18-21页
  (一) 政府间跨区域事务的合作方式第18-19页
  (二) 政府间宣言、协议的行政契约化第19-21页
第三章 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基本条件及对我国实践的反思第21-35页
 一、政府间行政契约的概念与类型第21-23页
  (一) 政府间行政契约及与行政协议的辨析第21-22页
  (二) 政府间行政契约与民事契约第22-23页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理论与实践第23-26页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政府间行政契约第24-25页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政府间行政契约第25-26页
 三、政府间缔结契约的两项基本条件第26-27页
  (一) 契约的缔结方应当是具有独立行政利益的行政主体第26-27页
  (二) 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缔结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27页
 四、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现实基础——以两项基本条件为基准第27-31页
  (一) 地方政府主体性的成长第27-29页
  (二) 法律规定的有限与开放第29-31页
 五、我国政府间行政契约实践的检视第31-35页
  (一) 地方政府缺乏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第31-32页
  (二) 合作文本欠缺法律上的规范性第32-35页
第四章 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制度构建第35-51页
 一、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缔结第35-44页
  (一) 缔结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基本原则第35-37页
  (二) 政府间行政契约的缔结主体第37-40页
  (三) 缔结契约的必要条款第40-43页
  (四) 缔结契约的特别程序第43-44页
 二、政府间行政契约的履行第44-47页
  (一) 契约的一般履行第44-45页
  (二) 政府间行政契约履行的要求第45-47页
 三、政府间行政契约的违约及责任承担第47-51页
  (一) 违约的表现形式第47-48页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第48-49页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49-51页
第五章 政府间行政契约纠纷的解决机制第51-57页
 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第51-54页
  (一) 联合行政机构(Joint Agency)第51-52页
  (二)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运用第52-54页
 二、司法路径的选择第54-57页
  (一) 美国法院对政府间行政契约纠纷解决的案例第54-55页
  (二) 对我国采用司法方式解决政府间行政契约纠纷思考第55-57页
结论第57-58页
参考文献第58-63页
附录一:长三角主要城市的合作需求第63-65页
附录二:长江三角洲旅游城市合作(杭州)宣言第65-68页
附录三:美国地区教育契约(有删节)第68-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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