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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研究

摘要第5-7页
Abstract第7-8页
引言第11-12页
第一章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第12-30页
    第一节 保险合同及当事人的义务第12-20页
        一、 保险合同及其特殊性第12-15页
        二、 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第15-20页
    第二节 保险人的提示与说明义务第20-27页
        一、 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的主体第20-22页
        二、 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内容第22-23页
        三、 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第23-24页
        四、 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第24-26页
        五、 违反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26-27页
    第三节 保险人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法理基础第27-30页
        一、 最大诚信原则第27-28页
        二、 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与自愿原则第28页
        三、 意思自治原则第28-29页
        四、 保护投保人利益原则第29-30页
第二章 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法律规范及其缺陷第30-42页
    第一节 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立法目的及其演进过程第32-36页
        一、 立法目的第32页
        二、 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演进过程第32-36页
    第二节 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立法的缺陷第36-39页
        一、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规定不明确第36页
        二、 “说明”与“明确说明”难以区分第36-37页
        三、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围未予界定第37-38页
        四、 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规定模糊第38-39页
        五、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无效的规定不合理第39页
    第三节 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立法缺陷评析第39-42页
        一、 可操作性不强第39-40页
        二、 保险人是否已尽说明义务难以证明第40-41页
        三、 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不一第41页
        四、 保险条款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第41-42页
第三章 域外法之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对我国的借鉴第42-50页
    第一节 域外缔约信息披露的产生和发展第42-43页
        一、 从“买者自负”到“买者注意”第42-43页
        二、 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第43页
    第二节 英美法系立法规范对我国的借鉴第43-46页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第43-45页
        二、 英美法系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第45-46页
    第三节 大陆法系立法规范对我国的借鉴第46-50页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第46-48页
        二、 大陆法系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第48-50页
第四章 完善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的建议第50-61页
    第一节 明确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方式第50-52页
        一、 以醒目方式印制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第50-51页
        二、 规定免责条款需单独签字确认第51页
        三、 合理规定提请注意的方式、内容、时间和程度第51-52页
    第二节 规范提示说明义务的主体第52-54页
        一、 保险代理人第52-53页
        二、 保险业务员第53-54页
    第三节 确定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判断标准第54-57页
        一、 推进保单条款通俗化第54页
        二、 口头说明与书面说明相结合第54-55页
        三、 主动说明与被动说明相结合第55-56页
        四、 确定理性外行人理解标准第56页
        五、 确立合理期待原则第56-57页
    第四节 合理界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第57-58页
        一、 区分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第57-58页
        二、 确定判断标准第58页
    第五节 规范违反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58-61页
        一、 赋予投保人一定的合同变更权或撤销权第58-59页
        二、 确立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第59-61页
结语第61-62页
参考文献第62-65页
致谢第65-66页
个人简历第66页
发表的学术论文第66-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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