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前言 | 第8-10页 |
第一章 认缴制下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分析 | 第10-20页 |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10-14页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概述 | 第10页 |
二、认缴制下我国资本制度的类型 | 第10-11页 |
三、公司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 | 第11-13页 |
四、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 | 第13-14页 |
第二节 认缴制改革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冲击 | 第14-20页 |
一、认缴制对资本三原则的影响 | 第15-16页 |
二、增大了债权人判断公司财产状况难度 | 第16-17页 |
三、准入门槛的降低加剧了资本违法行为 | 第17-20页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20-23页 |
第一节 欠缺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 | 第20-21页 |
一、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怠于催缴的法律责任 | 第20页 |
二、认缴制下出资催缴制度缺位 | 第20-21页 |
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不明确 | 第21-22页 |
一、举证责任不公平 | 第21页 |
二、出资证明标准不明确 | 第21-22页 |
第三节 股东承担未届履行期的出资责任认定问题 | 第22-23页 |
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加速到期”途径的认定过于僵化 | 第22页 |
二、缺乏认缴制下“加速到期”的解决途径 | 第22-23页 |
第三章 完善股东出资责任机制的措施 | 第23-36页 |
第一节 完善出资催缴机制 | 第23-24页 |
一、确立催缴的董事负责制 | 第23页 |
二、增设认缴出资提前催缴制度 | 第23-24页 |
第二节 明确股东出资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 第24-27页 |
一、落实股东出资争议的司法审计制度 | 第25页 |
二、加大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 | 第25-26页 |
三、坚持对股东出资不当的推定原则 | 第26-27页 |
第三节 股东承担未届履行期的出资责任的路径选择 | 第27-34页 |
一、关于通过破产程序追索股东缴付未到期出资的途径 | 第27-28页 |
二、关于强制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的途径 | 第28-30页 |
三、关于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追究未到期出资股东责任的途径 | 第30-34页 |
第四节 对于“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设想 | 第34-36页 |
一、公司法里可以明确规定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 | 第34页 |
二、对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进行解释适用 | 第34-35页 |
三、对公司法规定三第13条第2款规定扩张解释 | 第35-36页 |
结语 | 第36-37页 |
参考文献 | 第37-40页 |
致谢 | 第40-4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