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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9页
引言第9-10页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第10-12页
 (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第10页
 (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概况第10-11页
 (三) 利用影响力交易罪在贿赂类犯罪体系中的地位第11-12页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第12-30页
 (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第12-17页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第12-13页
  2.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第13页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第13-14页
  4. 本罪中“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和认定第14-17页
 (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第17-18页
 (三)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第18-26页
  1. 利用影响力第18-19页
  2.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19-23页
  3.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第23-24页
  4.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第24-26页
 (四)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客体第26-30页
  1. 关于贿赂罪立法所保护法益或客体的各种学说第26-28页
  2.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第28页
  3. 对本罪的犯罪对象—贿赂的讨论第28-30页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第30-38页
 (一) 罪与非罪的区别第30-31页
  1. 通过多个环节多方主体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30-31页
  2. 行为人对该不正当利益缺乏认识的可能第31页
 (二) 本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第31-32页
 (三) 本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第32页
 (四) 本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别第32-38页
  1. 本罪与一般受贿罪共同犯罪的界定第32-33页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与斡旋受贿的共同犯罪的区别第33页
  3. 三个罪名在具体情形下的区分第33-38页
四、利用影响力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38-46页
 (一) 本罪的立法缺陷第38-40页
  1. 本罪的犯罪主体过于狭窄第38-39页
  2. 未将向关系密切的人的行贿行为以及多重斡旋行为纳入本罪的范围第39页
  3. 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依法承担证明自己不构成受贿罪的举证责任第39-40页
 (二) 本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第40-43页
  1. 建议将“近亲属”扩大到“亲属”范围,以完善本罪的主体范畴第41-42页
  2. 建议取消对本罪主体的限定第42-43页
 (三) 以立法的形式将向关系密切的人的行贿行为纳入本罪的范围第43页
 (四) 将多重斡旋受贿行为纳入到本罪中第43-44页
 (五) 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第44-45页
 (六) 建构我国贿赂类犯罪的罪名体系第45-46页
结语第46-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后记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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