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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中文摘要第1-5页
ABSTRACT第5-10页
前言第10-11页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现状的考察第11-21页
 第一节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缺陷与原因第11-16页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第11-12页
   (一)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11页
   (二)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第11-12页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现行规定的缺陷分析第12-14页
   (一) 受案范围的规定过于模糊第12页
   (二) 解决纠纷的范围过于狭窄第12-13页
   (三) “平等主体”的外延不明确第13页
   (四) 当事人对受案范围的争议缺乏救济程序第13页
   (五) 司法解释存在前后矛盾第13-14页
  三、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缺陷的原因分析第14-16页
   (一) 对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学理解释不够准确第14-15页
   (二) 对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认识不全面第15页
   (三) 立法技术不成熟第15页
   (四) 立法内容欠缺求证与理论研究不足第15-16页
 第二节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问题及原因第16-21页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16-18页
   (一) 司法解释的功能高度扩张第16-17页
   (二) 法院对案件进行选择性受理第17页
   (三) 公民对涉及基本权利的纠纷起诉无门第17-18页
   (四) 新型民事纠纷难以被法院受理第18页
   (五) 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全面保障第18页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实践问题的原因第18-21页
   (一)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第18-19页
   (二)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日益复杂化第19-20页
   (三) 法律以外的不正常压力干预法院受理案件第20-21页
第二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理论第21-33页
 第一节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法理分析第21-24页
  一、程序法的工具价值理论第21-22页
  二、裁判请求权理论第22-23页
  三、司法有限性理论第23-24页
  四、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理论第24页
 第二节 确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第24-27页
  一、法定原则第24-25页
  二、适度司法能动原则第25-26页
  三、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第26页
  四、允许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原则第26-27页
 第三节 确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几个基本关系的探讨第27-33页
  一、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第27-28页
  二、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第28-29页
  三、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第29-30页
  四、宪法效力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张的确定第30-31页
  五、民事主体地位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张的确定第31-33页
第三章 域外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相关规定的考证第33-40页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33-35页
  一、德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33页
  二、日本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33-34页
  三、法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34页
  四、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34-35页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35-37页
  一、美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35-37页
  二、英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第37页
 第三节 域外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相关规定的启示与借鉴第37-40页
  一、通过先例扩大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第37-39页
  二、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历史遗留的行政争议第39-40页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第40-50页
 第一节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理念的转换第40-42页
  一、 民事诉讼立法中国家本位理念的涵义及其根源第40-41页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国家本位理念之批判第41-42页
  三、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权利本位理念第42页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第42-45页
  一、权利观念转变的必然选择第42-43页
  二、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内在需要第43页
  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第43-44页
  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第44-45页
 第三节 完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构想第45-50页
  一、统一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类型第45页
  二、在宪法中明确裁判请求权第45-46页
  三、关于新型纠纷作为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特殊规定第46-47页
  四、明确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调处的边界第47-48页
  五、增加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的救济程序第48-50页
参考文献第50-52页
附录第52-53页
后记第53-54页
致谢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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