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10页 |
前言 | 第10-11页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现状的考察 | 第11-21页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缺陷与原因 | 第11-16页 |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 第11-12页 |
(一)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11页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 | 第11-12页 |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现行规定的缺陷分析 | 第12-14页 |
(一) 受案范围的规定过于模糊 | 第12页 |
(二) 解决纠纷的范围过于狭窄 | 第12-13页 |
(三) “平等主体”的外延不明确 | 第13页 |
(四) 当事人对受案范围的争议缺乏救济程序 | 第13页 |
(五) 司法解释存在前后矛盾 | 第13-14页 |
三、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缺陷的原因分析 | 第14-16页 |
(一) 对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学理解释不够准确 | 第14-15页 |
(二) 对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认识不全面 | 第15页 |
(三) 立法技术不成熟 | 第15页 |
(四) 立法内容欠缺求证与理论研究不足 | 第15-16页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问题及原因 | 第16-21页 |
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16-18页 |
(一) 司法解释的功能高度扩张 | 第16-17页 |
(二) 法院对案件进行选择性受理 | 第17页 |
(三) 公民对涉及基本权利的纠纷起诉无门 | 第17-18页 |
(四) 新型民事纠纷难以被法院受理 | 第18页 |
(五) 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全面保障 | 第18页 |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实践问题的原因 | 第18-21页 |
(一) 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 | 第18-19页 |
(二)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日益复杂化 | 第19-20页 |
(三) 法律以外的不正常压力干预法院受理案件 | 第20-21页 |
第二章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理论 | 第21-33页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法理分析 | 第21-24页 |
一、程序法的工具价值理论 | 第21-22页 |
二、裁判请求权理论 | 第22-23页 |
三、司法有限性理论 | 第23-24页 |
四、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理论 | 第24页 |
第二节 确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 | 第24-27页 |
一、法定原则 | 第24-25页 |
二、适度司法能动原则 | 第25-26页 |
三、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第26页 |
四、允许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原则 | 第26-27页 |
第三节 确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几个基本关系的探讨 | 第27-33页 |
一、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第27-28页 |
二、民事诉权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第28-29页 |
三、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 | 第29-30页 |
四、宪法效力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张的确定 | 第30-31页 |
五、民事主体地位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张的确定 | 第31-33页 |
第三章 域外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相关规定的考证 | 第33-40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33-35页 |
一、德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33页 |
二、日本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33-34页 |
三、法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34页 |
四、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34-35页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35-37页 |
一、美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35-37页 |
二、英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 第37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相关规定的启示与借鉴 | 第37-40页 |
一、通过先例扩大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 第37-39页 |
二、由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历史遗留的行政争议 | 第39-40页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 第40-50页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理念的转换 | 第40-42页 |
一、 民事诉讼立法中国家本位理念的涵义及其根源 | 第40-41页 |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国家本位理念之批判 | 第41-42页 |
三、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权利本位理念 | 第42页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 第42-45页 |
一、权利观念转变的必然选择 | 第42-43页 |
二、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内在需要 | 第43页 |
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 第43-44页 |
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 第44-45页 |
第三节 完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构想 | 第45-50页 |
一、统一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类型 | 第45页 |
二、在宪法中明确裁判请求权 | 第45-46页 |
三、关于新型纠纷作为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特殊规定 | 第46-47页 |
四、明确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调处的边界 | 第47-48页 |
五、增加当事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的救济程序 | 第48-50页 |
参考文献 | 第50-52页 |
附录 | 第52-53页 |
后记 | 第53-54页 |
致谢 | 第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