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3页 |
第一章 我国刑事代理制度之立法现状考察、缺陷及成因 | 第13-23页 |
第一节 刑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第13-20页 |
一、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第13-16页 |
(一) 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立法现状 | 第13-14页 |
(二) 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的立法缺陷 | 第14-16页 |
二、刑事代理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第16-19页 |
(一) 刑事代理权立法现状 | 第16-18页 |
(二) 刑事代理权立法缺陷 | 第18-19页 |
三、刑事代理权保障立法现状及缺陷 | 第19-20页 |
(一) 刑事代理权保障立法现状 | 第19页 |
(二) 刑事代理权保障立法缺陷 | 第19-20页 |
第二节 刑事代理制度现状之原因分析 | 第20-23页 |
一、职权主义追诉理念依然存在 | 第20-21页 |
二、刑事诉讼抗辩平衡原则的制约 | 第21页 |
三、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立法滞后性 | 第21-23页 |
第二章 域外刑事代理制度之考察及启示 | 第23-30页 |
第一节 域外刑事代理制度的考察 | 第23-27页 |
一、俄罗斯刑事代理制度 | 第23页 |
(一) 诉讼受托权主体因被害人和案件性质而不同 | 第23页 |
(二) 刑事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代理权 | 第23页 |
二、法国刑事代理制度 | 第23-24页 |
(一) 法定代理人当事人化的特定性 | 第23-24页 |
(二) 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利益的指定代理 | 第24页 |
三、德国刑事代理制度 | 第24-25页 |
(一) 特定诉讼行为强制律师代理 | 第24页 |
(二) 从属告诉人具有较大委托权 | 第24-25页 |
(三) 特别案件中的指定代理制度 | 第25页 |
四、意大利刑事代理制度 | 第25-26页 |
(一) 刑事法定代理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 第25页 |
(二) 机构代理人代理权的条件性 | 第25-26页 |
五、我国台湾地区刑事代理制度 | 第26-27页 |
(一) 被告人和自诉被害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制度 | 第26页 |
(二) 自诉案件被害人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第26页 |
(三) 委托权主体的确定性 | 第26-27页 |
(四) 代理权的程序性保障 | 第27页 |
第二节 域外刑事代理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第27-30页 |
一、以利益保障为界定代理主体范围的标准 | 第27-28页 |
二、以利益权衡划定律师强制代理的范围 | 第28页 |
三、以特定条件确定机构成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 第28页 |
四、以被害人的特殊性确立指定诉讼代理制度 | 第28-30页 |
第三章 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法理依据和原则 | 第30-38页 |
第一节 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法理依据 | 第30-33页 |
一、刑事代理委托权主体立法民事化的批判 | 第30页 |
二、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理论 | 第30-32页 |
三、程序制约理论 | 第32-33页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刑事代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第33-38页 |
一、利益衡量原则 | 第33-34页 |
(一) 利益衡量的含义 | 第33页 |
(二) 利益衡量作为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原则的原因 | 第33页 |
(三) 完善刑事代理制度应衡量的冲突利益 | 第33-34页 |
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 | 第34-35页 |
(一) 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的含义及原理 | 第34页 |
(二) 控辩平等原则对完善刑事代理制度的限制 | 第34-35页 |
三、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 | 第35-38页 |
(一) 弱势群体与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 | 第35-36页 |
(二) 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及对刑事代理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 第36-38页 |
第四章 我国刑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 第38-60页 |
第一节 我国刑事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38-46页 |
一、界定刑事代理关系主体范围的必要性分析 | 第38-40页 |
(一) 实现刑事代理制度的功能的必然要求 | 第38-39页 |
(二) 实现刑事程序安定性的必然要求 | 第39-40页 |
二、刑事代理关系主体的界定 | 第40-46页 |
(一) 刑事代理委托权主体范围的界定 | 第40-42页 |
(二) 刑事代理受托权主体范围的界定 | 第42-46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代理权的立法完善 | 第46-54页 |
一、确立公诉案件侦查阶段刑事代理权 | 第46-48页 |
(一) 刑事侦查阶段诉讼代理权存在的必要性 | 第47-48页 |
(二) 刑事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权 | 第48页 |
二、确立刑事指定代理制度 | 第48-50页 |
(一) 确立刑事指定代理制度的意义 | 第48-49页 |
(二) 刑事指定代理制度的构建 | 第49-50页 |
三、确立特别委托授权代理制度 | 第50-52页 |
(一) 刑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的前提 | 第50-51页 |
(二) 刑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的范围 | 第51页 |
(三) 刑事特别授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 第51-52页 |
三、赋予刑事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实质性发言权 | 第52-54页 |
(一) 刑事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实质性发言权的涵义 | 第52-53页 |
(二) 构建刑事代理人在诉讼中实质性发言权制度 | 第53-54页 |
第三节 我国刑事代理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 第54-60页 |
一、扩大现行刑事代理权保障范围 | 第55页 |
(一) 刑事代理权保障范围的合理界定 | 第55页 |
(二) 扩大刑事代理权保障范围的立法选择 | 第55页 |
二、完善刑事代理权保障之实体救济制度 | 第55-57页 |
(一) 妨害刑事代理权的责任设置 | 第56-57页 |
(二) 妨害刑事代理权的实体救济程序的完善 | 第57页 |
三、确立保障刑事代理权之程序救济制度 | 第57-60页 |
(一) 确立保障刑事代理权之程序救济制度的依据 | 第57页 |
(二) 保障刑事代理权之程序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57-60页 |
结语 | 第60-61页 |
参考文献 | 第61-64页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64-65页 |
致谢 | 第6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