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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平惨案看校门范围学生人身安保的义务主体

摘要第1-3页
ABSTRACT第3-6页
引言第6-8页
第一章 校门范围的法律定位第8-12页
 第一节 学界的争论第8-9页
 第二节 定义的解析第9-12页
第二章 校门范围安保义务的适用范围第12-17页
 第一节 法律对学校类别的规定第13-15页
 第二节 校门范围安保义务的适用对象第15-17页
第三章 校门范围学生人身安保义务的主体第17-29页
 第一节 直接义务主体第17-28页
  一、学校义务主体第17-20页
  二、家长及学生义务主体第20-25页
  三、公安义务主体第25-28页
 第二节 间接义务主体第28-29页
  一、教育行政主体第28-29页
  二、其他行政主体第29页
结语第29-31页
参考文献第31-34页
致谢第3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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