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序言 | 第10-11页 |
一、数据属性的法律界定 | 第11-15页 |
(一)当前数据性质的法律学说 | 第11-12页 |
1.物权说 | 第11-12页 |
2.知识产权说 | 第12页 |
(二)大数据性质的合理判断:无形财产权 | 第12-15页 |
1.我国民事立法应接受无形财产权概念 | 第12-14页 |
2.无形财产权的合理性依据 | 第14-15页 |
(三)数据属性界定的法律意义 | 第15页 |
二、数据权属的法律确定 | 第15-20页 |
(一)公共数据、社会数据和商业数据权属的确定:数据搜集者 | 第15-16页 |
1.公共数据、社会数据、商业数据本质上是公共性产品 | 第15页 |
2.数据的收集是对数据的再加工 | 第15-16页 |
3.不存在侵犯第三人隐私权的情形 | 第16页 |
(二)个人数据权属的观点分析 | 第16-17页 |
1.个人对数据享有优先财产权利 | 第16页 |
2.数据搜集者对数据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 第16-17页 |
(三)个人数据权属的合理确定:与数据信息敏感度相关 | 第17-20页 |
1.数据搜集者对匿名化数据享有限定的所有权 | 第17-19页 |
2.与个人关联性较强的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 | 第19-20页 |
三、数据交易的公示方式与变动模式 | 第20-26页 |
(一)数据交易公示方式:准占有 | 第20-23页 |
1.数据属性往往具有准占有的效力 | 第20-21页 |
2.准占有的成立并不要求对物要进行现实占有 | 第21-22页 |
3.准占有的客体是权利与数据的财产权性质吻合 | 第22页 |
4.准占有具有表征权利的作用 | 第22-23页 |
(二)数据交易公示的价值 | 第23页 |
(三)数据的变动模式:合意+转移准占有 | 第23-26页 |
1.“合意”要符合权利变动的有因性 | 第24-25页 |
2.“转移准占有”满足变动模式要考虑效率和成本等因素 | 第25-26页 |
四、数据交易的侵权责任问题 | 第26-31页 |
(一)数据侵权的具体表现 | 第26-28页 |
1.数据交易主体间的内部侵权 | 第26-27页 |
2.数据交易主体间的外部侵权 | 第27-28页 |
(二)数据交易侵权的归责原则 | 第28-29页 |
(三)数据交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第29-31页 |
结语 | 第31-32页 |
参考文献 | 第32-35页 |
致谢 | 第35-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