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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配套立法及其监督机制研究

摘要第1-3页
ABSTRACT第3-8页
第一章 配套立法的概述第8-12页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第8页
 第二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第8-10页
  一、配套立法第8-10页
   (一) 广义的配套立法概念第9页
   (二) 狭义的配套立法概念第9-10页
  二、母法第10页
  三、配套条款第10页
 第三节 配套立法的意义第10-11页
  一、国情因素的当然结果第10页
  二、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的必然选择第10页
  三、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自身要求第10-11页
  四、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要妥协第11页
  五、构建统一法律体系和公平正义社会价值体系的重要一环第11页
 第四节 研究的视角和研究方法第11-12页
  一、研究视角第11页
  二、研究方法第11-12页
   (一) 实证分析法第12页
   (二) 文本分析方法第12页
第二章 配套立法的现状第12-19页
 第一节 中央层面的配套立法的情况第13-16页
  一、国务院及其部委的配套立法第13-15页
   (一) 配套立法的完成率偏低第13-14页
   (二) 配套立法的制定期限较长第14页
   (三) 配套立法的制定主体发生偏移第14-15页
   (四) 部分配套立法的效力等级偏低且呈现随意性第15页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配套立法第15-16页
   (一) 配套立法的完成率超过七成第15页
   (二) 配套立法制定期限呈两极化趋势第15-16页
   (三) 配套立法的制定主体亦有偏差第16页
 第二节 省级地方层面的配套立法情况第16-19页
  一、选样《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原因第16-17页
   (一) 全样调查工作量过大第16页
   (二) 有利于较客观统计配套立法制定期限第16-17页
   (三) 覆盖配套立法类型相对较全第17页
   (四) 有利揭示配套立法“难产”的深层原因第17页
   (五) 不存在是否需要配套立法的地域差异第17页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地方配套立法完成情况第17-19页
   (一) 配套立法的完成率差异显著第17-18页
   (二) 配套立法的制定期限长短两级分化第18-19页
   (三) 配套立法的制定主体吻合率较高第19页
   (四) 配套立法文件的层级分散多样第19页
   (五) 配套立法中的其他问题第19页
第三章 配套立法的监督措施与评价第19-30页
 第一节 配套立法监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文件中的定位演变第19-21页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的配套立法监督第19-21页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中的配套立法监督第21页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与配套立法监督第21-25页
  一、执法检查制度第21-22页
  二、执法检查制度的配套立法监督效果第22-25页
   (一) 对配套立法的检查成为执法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第22-23页
   (二) 执法检查有助产生配套主体的工作压力第23页
   (三) 执法检查有助披露配套立法滞涩的原因第23-24页
   (四) 执法检查监督手段的丰富有助于监督主体与对象间更深入的互动第24页
   (五) 整体把握能力不足第24页
   (六) 地域选择因素可能带来信息偏差第24页
   (七) 开展能力有限第24-25页
 第三节 规范性法文件的报批生效程序、备案程序与配套立法监督第25-29页
  一、配套立法文件的报批生效制度及其监督效果第25-26页
   (一) 配套立法文件的报批生效制度第25页
   (二) 配套立法文件之报批生效制度的监督效果第25-26页
    1. 有助配套立法文件的合法性监督第25页
    2. 无助配套立法的及时性监督第25-26页
  二、配套立法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及其监督效果第26-29页
   (一) 配套立法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第26-27页
    1.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的配套立法文件第26页
    2. 由国务院进行备案审查的配套立法文件第26-27页
    3. 由省级地方进行备案审查的配套立法文件第27页
    4. 由母法直接创设备案审查程序的配套立法文件第27页
   (二) 配套立法文件之备案审查制度的监督效果第27-29页
    1. 成为对配套立法覆盖面最广的监督手段第27页
    2. 对配套立法监督不力的诟病第27-29页
 第四节 配套立法的专项检查制度第29-30页
  一、以专项检查方式进行的配套立法监督制度第29页
  二、配套立法之专项检查的监督效果第29-30页
   (一) 引起配套立法制定主体的重视和回应第29-30页
   (二) 促成母法制定者谨慎授权的反思第30页
第四章 配套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第30-37页
 第一节 理念的调整第30-32页
  一、母法制定者:“粗细皆备,难题不退”第30-31页
   (一) 树立粗细兼备的立法理念第30-31页
   (二) 避免立法难题的下移第31页
  二、监督主体:重在督促行权与双管齐下第31-32页
  三、配套立法制定主体:“发令枪响前起跑”第32页
 第二节 立法技术和监督程序的完善第32-35页
  一、科学设定配套条款第32-33页
   (一) 明确立法责任主体第32-33页
   (二) 谨慎使用选择性规范第33页
  二、在配套立法文件中植入“中央规定优先”条款第33页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立法制定责任主体报告制度第33-34页
   (一) 确定统一的、持续的监督主体第33-34页
   (二) 建立执法检查中的反馈报告制度第34页
  四、其他有助于配套立法完善制定、保障监督的工作措施第34-35页
   (一) 高度重视配套任务的年度自检第34页
   (二) 建立配套立法的法定期限制度第34页
   (三) 建立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送落实配套立法的通知函制度第34页
   (四) 建立行政配套立法年度报告制度第34页
   (五) 设立有关配套立法工作的综合性工作规程第34-35页
 第三节 立法怠惰责任的设立第35-37页
  一、配套立法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第35-36页
  二、配套立法不作为的政治责任第36-37页
结论第37-38页
参考文献第38-40页
附录 1第40-42页
附录 2第42-45页
附录 3第45-48页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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