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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律问题研究

导言第1-17页
 一、选题理由第13-15页
 二、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第15-17页
第一章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范畴第17-37页
 一、司法协助与民商事司法协助第17-18页
 二、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界定第18-24页
  (一) 区际的界定——法域第18-19页
  (二) “民商事”的范围第19-22页
  (三) 对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范围的界定第22页
  (四)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体第22-24页
 三、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性质第24-26页
  (一) 关于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第24-25页
  (二)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属于司法行为第25-26页
 四、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第26-37页
  (一) 理论基础第26-31页
  (二) 法律依据第31-37页
第二章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产生第37-65页
 一、英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产生第37-39页
  (一) 英国复合法域的形成第37页
  (二) 英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况第37-39页
 二、美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产生第39-46页
  (一) 美国复合法域的形成第39-40页
  (二) 美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主要内容第40-46页
 三、欧盟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46-56页
  (一) 欧盟的产生第46-48页
  (二) 欧盟及欧盟领域内司法协助的性质第48-50页
  (三) 欧盟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第50-56页
 四、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和发展第56-60页
  (一) 中国多法域格局的形成第56-59页
  (二)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现状第59-60页
 五、小结——多法域并存是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产生的前提条件和根本原因第60-65页
  (一) 国家主权统一与多法域并存的辩证关系第60-63页
  (二) 拥有彼此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是多法域并存的本质表现第63-65页
第三章 影响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发展的因素第65-88页
 一、经济因素第65-69页
  (一)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是否平衡第65-66页
  (二)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第66-68页
  (三) CEPA 和泛珠三角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成功实施第68-69页
 二、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程度第69-77页
  (一) 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协调对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和司法协助关系的重要意义第69-71页
  (二) 我国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现状第71-73页
  (三) 中国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第73-77页
 三、区际法律文化的异同第77-83页
  (一) 内地和香港法律文化的差异第77-80页
  (二) 中国区际法律文化协调的现实性、方式和途径第80-83页
 四、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第83-88页
  (一)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基本概念第83-84页
  (二)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区际私法中的存在第84-85页
  (三)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正确适用第85-88页
第四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模式选择第88-106页
 一、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立法模式第88-91页
  (一) “分别立法”模式第88-89页
  (二) “中央统一立法”模式第89-90页
  (三) “示范法”模式第90-91页
 二、学者们关于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立法模式的设想和建议第91-92页
  (一) 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第91页
  (二) 区际协议模式第91-92页
  (三) “窗口”模式第92页
  (四) “分片中心”模式第92页
 三、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立法模式的选择所要考虑的特殊问题第92-94页
 四、选择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立法模式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第94-98页
  (一) 国家主权统一原则第94-96页
  (二) 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原则第96-97页
  (三) 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第97-98页
 五、建立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可供选择的模式第98-106页
  (一) “分别立法”模式第99页
  (二) “安排”模式第99-102页
  (三) 关于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立法引入“示范法”模式的问题第102-106页
第五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司法协助第106-130页
 一、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概述第106-114页
  (一) 送达的对象——文书的概念和范围第106-107页
  (二) 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和途径第107-109页
  (三) 区际送达司法文书的意义第109-114页
 二、我国各法域关于送达和域外民商事司法文书的规定第114-119页
  (一) 内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114-115页
  (二) 香港法律的相关规定第115-117页
  (三) 澳门法律的相关规定第117-118页
  (四) 台湾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第118-119页
 三、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关于司法文书的送达问题所作的安排第119-122页
  (一) 《安排》的法律依据第119页
  (二) 互送司法文书的主管机关第119-120页
  (三) 相互送达文书的范围第120页
  (四) 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的格式与语言第120页
  (五) 相互送达司法文书产生的费用第120-121页
  (六) 对委托方请求的执行第121页
  (七) 请求的异议与拒绝第121-122页
  (八) 《安排》的解释与修改第122页
 四、中国区际送达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第122-130页
  (一)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司法协助制度存在的问题第122-124页
  (二) 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及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应采取的对策第124-130页
第六章 中国区际域外证据调取的司法协助第130-149页
 一、域外证据的基本问题第130-136页
  (一) 区际民事诉讼中需要收集的域外证据的范围第130-131页
  (二) 我国内地对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第131-136页
 二、区际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问题的法律适用第136-139页
  (一) 涉外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问题适用外法域法的可能性第136-138页
  (二) 区际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法律适用的两个实务问题第138-139页
 三、中国区际取证的司法协助立法和实践第139-142页
  (一) 内地和台湾关于区际取证立法的情况第139页
  (二) 香港关于区际取证的规定第139-141页
  (三) 内地与澳门之间关于相互提供取证司法协助的安排第141-142页
 四、《海牙公约》及其对完善中国区际取证司法协助制度的启示第142-149页
  (一) 《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第143-146页
  (二) 《海牙公约》对完善中国区际取证司法协助制度的启示第146-149页
第七章 中国区际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149-176页
 一、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基本理论第149-158页
  (一) 基本概念和范围第149-151页
  (二) 对外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审查第151-156页
  (三) 对外地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最新发展第156-158页
 二、我国各法域对外法域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之比较第158-169页
  (一) 香港对外地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158-162页
  (二) 澳门对外地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162-164页
  (三) 台湾地区对外法域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164-166页
  (四) 内地对台湾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第166-167页
  (五) 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第167-169页
 三、内地与香港关于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协商情况第169-172页
  (一) 《建议安排》适用的判决范围第170-171页
  (二) 判决“终局性”的认定问题第171-172页
  (三) “自然公正”问题第172页
 四、对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建议第172-176页
  (一) 立足“一国两制”,大胆借鉴国际同类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第172-173页
  (二) 内地和香港在解决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应当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有所创新第173-176页
第八章 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176-194页
 一、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基本理论第176-185页
  (一) 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含义第176-178页
  (二) 《纽约公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规定第178-181页
  (三) 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第181-185页
 二、中国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现状第185-189页
  (一) 内地与台湾之间第185-186页
  (二) 内地与香港之间第186-188页
  (三) 澳门对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188-189页
 三、中国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第189-194页
  (一) 存在的问题第189-191页
  (二) 完善我国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若干构想第191-194页
结论第194-200页
参考文献第200-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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