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 第1-17页 |
一、选题理由 | 第13-15页 |
二、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 | 第15-17页 |
第一章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基本范畴 | 第17-37页 |
一、司法协助与民商事司法协助 | 第17-18页 |
二、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界定 | 第18-24页 |
(一) 区际的界定——法域 | 第18-19页 |
(二) “民商事”的范围 | 第19-22页 |
(三) 对民商事司法协助行为范围的界定 | 第22页 |
(四)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 第22-24页 |
三、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性质 | 第24-26页 |
(一) 关于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第24-25页 |
(二)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属于司法行为 | 第25-26页 |
四、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 第26-37页 |
(一) 理论基础 | 第26-31页 |
(二) 法律依据 | 第31-37页 |
第二章 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产生 | 第37-65页 |
一、英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产生 | 第37-39页 |
(一) 英国复合法域的形成 | 第37页 |
(二) 英国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况 | 第37-39页 |
二、美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产生 | 第39-46页 |
(一) 美国复合法域的形成 | 第39-40页 |
(二) 美国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40-46页 |
三、欧盟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第46-56页 |
(一) 欧盟的产生 | 第46-48页 |
(二) 欧盟及欧盟领域内司法协助的性质 | 第48-50页 |
(三) 欧盟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 | 第50-56页 |
四、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产生和发展 | 第56-60页 |
(一) 中国多法域格局的形成 | 第56-59页 |
(二)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现状 | 第59-60页 |
五、小结——多法域并存是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产生的前提条件和根本原因 | 第60-65页 |
(一) 国家主权统一与多法域并存的辩证关系 | 第60-63页 |
(二) 拥有彼此独立的司法管辖权是多法域并存的本质表现 | 第63-65页 |
第三章 影响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发展的因素 | 第65-88页 |
一、经济因素 | 第65-69页 |
(一)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是否平衡 | 第65-66页 |
(二)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 | 第66-68页 |
(三) CEPA 和泛珠三角等国家发展战略的成功实施 | 第68-69页 |
二、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程度 | 第69-77页 |
(一) 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协调对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和司法协助关系的重要意义 | 第69-71页 |
(二) 我国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现状 | 第71-73页 |
(三) 中国区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 第73-77页 |
三、区际法律文化的异同 | 第77-83页 |
(一) 内地和香港法律文化的差异 | 第77-80页 |
(二) 中国区际法律文化协调的现实性、方式和途径 | 第80-83页 |
四、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适用 | 第83-88页 |
(一)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基本概念 | 第83-84页 |
(二)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区际私法中的存在 | 第84-85页 |
(三)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区际司法协助中的正确适用 | 第85-88页 |
第四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模式选择 | 第88-106页 |
一、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立法模式 | 第88-91页 |
(一) “分别立法”模式 | 第88-89页 |
(二) “中央统一立法”模式 | 第89-90页 |
(三) “示范法”模式 | 第90-91页 |
二、学者们关于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立法模式的设想和建议 | 第91-92页 |
(一) 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 | 第91页 |
(二) 区际协议模式 | 第91-92页 |
(三) “窗口”模式 | 第92页 |
(四) “分片中心”模式 | 第92页 |
三、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立法模式的选择所要考虑的特殊问题 | 第92-94页 |
四、选择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立法模式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第94-98页 |
(一) 国家主权统一原则 | 第94-96页 |
(二) 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原则 | 第96-97页 |
(三) 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 | 第97-98页 |
五、建立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可供选择的模式 | 第98-106页 |
(一) “分别立法”模式 | 第99页 |
(二) “安排”模式 | 第99-102页 |
(三) 关于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立法引入“示范法”模式的问题 | 第102-106页 |
第五章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司法协助 | 第106-130页 |
一、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概述 | 第106-114页 |
(一) 送达的对象——文书的概念和范围 | 第106-107页 |
(二) 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方式和途径 | 第107-109页 |
(三) 区际送达司法文书的意义 | 第109-114页 |
二、我国各法域关于送达和域外民商事司法文书的规定 | 第114-119页 |
(一) 内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第114-115页 |
(二) 香港法律的相关规定 | 第115-117页 |
(三) 澳门法律的相关规定 | 第117-118页 |
(四) 台湾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 | 第118-119页 |
三、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关于司法文书的送达问题所作的安排 | 第119-122页 |
(一) 《安排》的法律依据 | 第119页 |
(二) 互送司法文书的主管机关 | 第119-120页 |
(三) 相互送达文书的范围 | 第120页 |
(四) 相互送达司法文书的格式与语言 | 第120页 |
(五) 相互送达司法文书产生的费用 | 第120-121页 |
(六) 对委托方请求的执行 | 第121页 |
(七) 请求的异议与拒绝 | 第121-122页 |
(八) 《安排》的解释与修改 | 第122页 |
四、中国区际送达司法协助制度的完善 | 第122-130页 |
(一) 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的司法协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122-124页 |
(二) 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及区际司法协助制度应采取的对策 | 第124-130页 |
第六章 中国区际域外证据调取的司法协助 | 第130-149页 |
一、域外证据的基本问题 | 第130-136页 |
(一) 区际民事诉讼中需要收集的域外证据的范围 | 第130-131页 |
(二) 我国内地对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 第131-136页 |
二、区际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问题的法律适用 | 第136-139页 |
(一) 涉外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问题适用外法域法的可能性 | 第136-138页 |
(二) 区际民事诉讼中域外证据法律适用的两个实务问题 | 第138-139页 |
三、中国区际取证的司法协助立法和实践 | 第139-142页 |
(一) 内地和台湾关于区际取证立法的情况 | 第139页 |
(二) 香港关于区际取证的规定 | 第139-141页 |
(三) 内地与澳门之间关于相互提供取证司法协助的安排 | 第141-142页 |
四、《海牙公约》及其对完善中国区际取证司法协助制度的启示 | 第142-149页 |
(一) 《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 第143-146页 |
(二) 《海牙公约》对完善中国区际取证司法协助制度的启示 | 第146-149页 |
第七章 中国区际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149-176页 |
一、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149-158页 |
(一) 基本概念和范围 | 第149-151页 |
(二) 对外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审查 | 第151-156页 |
(三) 对外地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最新发展 | 第156-158页 |
二、我国各法域对外法域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之比较 | 第158-169页 |
(一) 香港对外地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第158-162页 |
(二) 澳门对外地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162-164页 |
(三) 台湾地区对外法域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164-166页 |
(四) 内地对台湾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 第166-167页 |
(五) 内地与澳门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 第167-169页 |
三、内地与香港关于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协商情况 | 第169-172页 |
(一) 《建议安排》适用的判决范围 | 第170-171页 |
(二) 判决“终局性”的认定问题 | 第171-172页 |
(三) “自然公正”问题 | 第172页 |
四、对完善中国区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建议 | 第172-176页 |
(一) 立足“一国两制”,大胆借鉴国际同类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 | 第172-173页 |
(二) 内地和香港在解决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应当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有所创新 | 第173-176页 |
第八章 中国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176-194页 |
一、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基本理论 | 第176-185页 |
(一) 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含义 | 第176-178页 |
(二) 《纽约公约》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的规定 | 第178-181页 |
(三) 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发展趋势 | 第181-185页 |
二、中国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现状 | 第185-189页 |
(一) 内地与台湾之间 | 第185-186页 |
(二) 内地与香港之间 | 第186-188页 |
(三) 澳门对区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188-189页 |
三、中国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第189-194页 |
(一) 存在的问题 | 第189-191页 |
(二) 完善我国区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若干构想 | 第191-194页 |
结论 | 第194-200页 |
参考文献 | 第200-20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