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26页 |
引言 | 第26-28页 |
第1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 第28-30页 |
第2章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30-47页 |
·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不配套出现的问题 | 第30-39页 |
·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后,法院拒绝执行实体法给予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保护 | 第30-32页 |
·没有配套的程序来保护责任人设立基金后的权利 | 第32-33页 |
·我国没有相关程序对责任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进行审理 | 第33-36页 |
·基金设立程序与责任限制程序分离,导致所设立的基金可能无法用于分配 | 第36-37页 |
·基金设立后,债权人不登记的相应法律后果不明确 | 第37-39页 |
·基金设立、分配程序及其解释本身的缺陷 | 第39-45页 |
·关于债权性质的审理是否为设立基金的必须审理的事项 | 第39-42页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2条规定,债权人不登记就视为放弃债权,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非限制性债权 | 第42页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16条中“确权之诉”所引起的问题 | 第42-45页 |
·船舶扣押与拍卖程序与基金设立程序的冲突 | 第45-47页 |
第3章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程序问题的原因探讨 | 第47-52页 |
·立法者曲解国际公约引入责任限制基金的真实目的 | 第48-50页 |
·立法者曲解了76年公约第11条“可以”的真实含意,割裂了责任限制及责任限制基金的内在联系 | 第50-52页 |
第4章 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52-65页 |
·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 第52页 |
·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第52-61页 |
·以申请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责任限制以及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 | 第52-55页 |
·以诉讼的方式提起责任限制诉讼 | 第55-59页 |
·以实体法的形式规定如何设立、分配基金和如何审理责任限制请求 | 第59-61页 |
·国际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第61-65页 |
·有较为完整的责任限制程序 | 第61页 |
·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条件相对宽松 | 第61-62页 |
·对释放被扣押的财产或退还担保的态度较为谨慎 | 第62-63页 |
·设置了由责任人和债权人共同参加的“基金会议”,从而灵活有效地维护各方利益 | 第63-65页 |
第5章 对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的建议 | 第65-77页 |
·建议制定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理由 | 第65-66页 |
·建议责任限制程序应包括的具体内容 | 第66-77页 |
第6章 结论 | 第77-78页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78-79页 |
致谢 | 第79-80页 |
参考文献 | 第8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