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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26页
引言第26-28页
第1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第28-30页
第2章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第30-47页
   ·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不配套出现的问题第30-39页
     ·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后,法院拒绝执行实体法给予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保护第30-32页
     ·没有配套的程序来保护责任人设立基金后的权利第32-33页
     ·我国没有相关程序对责任人是否可以享受责任限制进行审理第33-36页
     ·基金设立程序与责任限制程序分离,导致所设立的基金可能无法用于分配第36-37页
     ·基金设立后,债权人不登记的相应法律后果不明确第37-39页
   ·基金设立、分配程序及其解释本身的缺陷第39-45页
     ·关于债权性质的审理是否为设立基金的必须审理的事项第39-42页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2条规定,债权人不登记就视为放弃债权,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非限制性债权第42页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16条中“确权之诉”所引起的问题第42-45页
   ·船舶扣押与拍卖程序与基金设立程序的冲突第45-47页
第3章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存在程序问题的原因探讨第47-52页
   ·立法者曲解国际公约引入责任限制基金的真实目的第48-50页
   ·立法者曲解了76年公约第11条“可以”的真实含意,割裂了责任限制及责任限制基金的内在联系第50-52页
第4章 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及对我国的启示第52-65页
   ·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第52页
   ·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第52-61页
     ·以申请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责任限制以及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第52-55页
     ·以诉讼的方式提起责任限制诉讼第55-59页
     ·以实体法的形式规定如何设立、分配基金和如何审理责任限制请求第59-61页
   ·国际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第61-65页
     ·有较为完整的责任限制程序第61页
     ·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的条件相对宽松第61-62页
     ·对释放被扣押的财产或退还担保的态度较为谨慎第62-63页
     ·设置了由责任人和债权人共同参加的“基金会议”,从而灵活有效地维护各方利益第63-65页
第5章 对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的建议第65-77页
   ·建议制定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理由第65-66页
   ·建议责任限制程序应包括的具体内容第66-77页
第6章 结论第77-78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78-79页
致谢第79-80页
参考文献第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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