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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结论作为建筑工程结算依据”一款存与废的法理思考

摘要第3-5页
Abstract第5-6页
引言第9-13页
    一、选题意义第9-10页
    二、研究动态第10-12页
    三、研究思路第12-13页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第13-26页
    第一节 事件缘起第13-18页
        一、地方立法梳理第13-14页
        二、立法审查之过程第14-17页
        三、全国人大法工委最终之处理第17-18页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第18-26页
        一、审计的概念与分类第18-20页
        二、政府审计监督模式与我国实践第20-23页
        三、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第23-26页
第二章 “以审计结论作为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条款的根本症结及回应第26-39页
    第一节 “以审计结论作为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条款的根本症结第26-33页
        一、违反“意思自治”原则第26-27页
        二、地方性法规立法超越上位法规定之权限第27-29页
        三、对审计目的及价值的认识有失偏颇第29-31页
        四、面临较多的实践困境第31-33页
    第二节 对“以审计结论作为建筑工程结算依据”条款质疑的回应第33-39页
        一、审计监督之必然深化第33-34页
        二、审计政策之合理延伸第34-36页
        三、地方政府应对现实挑战的客观需要第36-39页
第三章 “以审计结论作为建筑工程结算依据”一款被废除的商榷第39-50页
    第一节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是政府采购合同第39-43页
    第二节 政府用税行为应被有效监管第43-46页
    第三节 我国契约自由更应受公共利益之限制第46-50页
结语第50-51页
参考文献第51-54页
致谢第5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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