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8页 |
引言 | 第8-11页 |
第一章 小额速裁程序的界定和确立 | 第11-18页 |
第一节 我国小额速裁程序的涵义及在新《民诉法》修订中的体现 | 第11-12页 |
第二节 小额速裁程序在立法中的确定过程 | 第12-15页 |
一、我国小额速裁程序改革的历程 | 第12-13页 |
二、修订《民诉法》前后的学界争议 | 第13页 |
三、小额速裁程序在我国各地法院的运行情况及特色 | 第13-15页 |
第三节 小额速裁程序立法顺应了时代的要求 | 第15-18页 |
一、小额速裁程序与民事简易程序相比的优越性 | 第15-16页 |
二、多元社会需要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16页 |
三、设置小额速裁程序最大化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化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 第16-18页 |
第二章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小额速裁程序的比较和借鉴 | 第18-21页 |
第一节 部分国家和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 第18-19页 |
一、美国关于小额诉讼制定的规定 | 第18-19页 |
二、日本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 | 第19页 |
三、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小额诉讼制度的规定 | 第19页 |
第二节 由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中得到的启示 | 第19-21页 |
第三章 小额速裁程序“程序性”和“正当性”分析 | 第21-26页 |
第一节 小额速裁程序的“程序性”分析 | 第21-22页 |
第二节 小额速裁程序的“正当性”分析 | 第22页 |
第三节 小额速裁程序“程序性”与“正当性”的关系 | 第22-23页 |
第四节 小额速裁程序中程序不适度可能影响程序正义 | 第23-26页 |
一、程序设计的受案范围过窄 | 第24-25页 |
二、一审终审的程序设计不符合中国国情 | 第25页 |
三、某些法院在运行时背离和篡改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精神 | 第25页 |
四、实践中证据审查制度的过于简单导致假案的出现 | 第25-26页 |
第四章 对小额速裁程序长远发展的构想和建议 | 第26-33页 |
第一节 应加强小额速裁程序与其他小额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对接 | 第26-27页 |
第二节 应尽快细化小额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 第27-29页 |
第三节 确定调解作为小额速裁程序运行机制的价值核心 | 第29-30页 |
第四节 不同案件中应明确不同的调解主体 | 第30页 |
第五节 在保障正义的前提下实行“一审终审”制 | 第30-33页 |
结语 | 第33-34页 |
参考文献 | 第34-35页 |
后记 | 第35-3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