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9页 |
前言 | 第9-11页 |
第1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系的相关几个问题 | 第11-24页 |
第一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概述 | 第11-17页 |
一、CEPA 的含义、实施现状及法律特点分析 | 第11-15页 |
(一) CEPA 的含义 | 第11页 |
(二) CEPA 实施的现状 | 第11-14页 |
1. 货物贸易规则的实施 | 第12-13页 |
2. 服务贸易规则的实施 | 第13页 |
3. 贸易投资规则的实施 | 第13-14页 |
(三) CEPA 的法律特点分析 | 第14-15页 |
1.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上看,CEPA 是一种低层次性的以软法机制为主的模式 | 第14页 |
2. 从主体及调整的对象来看,CEPA 具有双重性 | 第14-15页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含义、有关协议实施现状及法律特点分析 | 第15-17页 |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含义 | 第15页 |
(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协议实施的现状 | 第15-16页 |
(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特点分析 | 第16-17页 |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都是符合GATT 及WTO 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自由贸易区 | 第16-17页 |
2.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初级的,软、硬法机制混合的模式 | 第17页 |
第二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不可避免的客观联系 | 第17-24页 |
一、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主体间客观联系的表现 | 第17-20页 |
(一) 地理位置上的联系 | 第18页 |
(二) 政治上的联系 | 第18-19页 |
(三) 经济上的联系 | 第19-20页 |
二、基于客观联系产生的法律与现实矛盾的问题 | 第20-21页 |
三、国际社会中可借鉴之现象分析: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与欧共体(EC)之间关系的思考 | 第21-24页 |
(一) 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概述[28] | 第21-22页 |
(二) EFTA 与EC 建立的欧洲经济区(EEA) | 第22页 |
(三) EFTA 与EC 之间关系对CEPA 与CAFTA 之间关系的参考 | 第22-24页 |
第2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互影响及比较分析 | 第24-30页 |
第一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相互影响 | 第24-26页 |
一、CEPA 实施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影响 | 第24-25页 |
(一) CEPA 实施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有效的范例 | 第24页 |
(二) CEPA 实施提供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效运作的规则 | 第24-25页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CEPA 的影响 | 第25-26页 |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CEPA 的促进作用 | 第25页 |
(二)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CEPA 的冲击 | 第25-26页 |
第二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比较分析 | 第26-30页 |
一、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属性的比较分析 | 第26-27页 |
二、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的异同分析 | 第27-30页 |
(一) 两者签署的主体不同 | 第27-28页 |
(二)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制度方面开放的程度不一致 | 第28-29页 |
(三) 解决争端的方法不同 | 第29页 |
(四) 其他规定的不同 | 第29-30页 |
第3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一) | 第30-39页 |
第一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30-34页 |
一、就中国大陆而言,是自由贸易区(FTA)发展战略的需要 | 第30页 |
二、就香港而言,有利于其经济发展的因素 | 第30-33页 |
(一) 进一步促进香港经济发展,改变香港过于依赖内地的现状 | 第30-32页 |
(二) 香港服务贸易业的优势能够得到更充分地发挥 | 第32-33页 |
三、能够实现三赢局面 | 第33-34页 |
第二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接的具体方式 | 第34-39页 |
一、香港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第34-35页 |
二、香港以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签订条约的形式加入其中 | 第35-39页 |
第4章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间的协调对接分析(二) | 第39-55页 |
第一节 货物贸易制度 | 第40-44页 |
一、关税 | 第40-41页 |
(一) 零关税制度主要针对香港向东盟国家输出的产品 | 第40页 |
(二) 香港产品实行零关税对香港的影响 | 第40-41页 |
二、原产地规则 | 第41-43页 |
(一) 原产地规则标准 | 第41-42页 |
(二) 直运规则 | 第42页 |
(三) 累积规则 | 第42-43页 |
三、数量限制和非关税壁垒 | 第43页 |
四、保障措施 | 第43-44页 |
五、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 | 第44页 |
第二节 服务贸易制度 | 第44-47页 |
一、东盟服务贸易政策分析 | 第44-45页 |
(一) 东盟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 第44-45页 |
(二) 东盟各成员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 第45页 |
二、服务贸易制度的设想 | 第45-47页 |
(一) “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 第46-47页 |
(二) 注重香港优势服务业的谈判,与东盟国家的服务业形成优势互补 | 第47页 |
第三节 投资便利化制度 | 第47-51页 |
一、香港与东盟相互投资的现状 | 第47-48页 |
二、《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 | 第48-50页 |
(一) 市场准入 | 第48-49页 |
(二) 国民待遇 | 第49页 |
(三) 最惠国待遇 | 第49页 |
(四) 例外规定 | 第49页 |
(五) 三个计划 | 第49-50页 |
(六) 其他 | 第50页 |
三、构建投资方面的法律框架 | 第50-51页 |
(一) 投资便利化 | 第50页 |
(二) 投资保护 | 第50-51页 |
(三) 投资自由化 | 第51页 |
第四节 争端解决机制 | 第51-53页 |
一、香港可以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52页 |
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现实中的适用 | 第52-53页 |
第五节 CEPA 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对接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及对策分析 | 第53-55页 |
一、防止东盟国家利用CEPA 无反倾销措施规定损害内地的利益 | 第53页 |
二、香港政府应该抛弃一贯“不干预”的作法,在对接过程中成为“积极分子”的角色 | 第53-55页 |
结束语 | 第55-56页 |
注释 | 第56-61页 |
参考文献 | 第61-67页 |
读研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第67-68页 |
致谢 | 第68-6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