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1-19页 |
第一节 研究问题及背景 | 第11-12页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12-13页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13-16页 |
一、关于人工建设海洋地物国家实践概念的界定问题 | 第14-15页 |
二、关于人工建设海洋地物的国际法基础问题 | 第15-16页 |
三、关于人工建设后海洋地物法律地位界定问题 | 第16页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创新 | 第16-18页 |
一、研究思路 | 第17页 |
二、论文创新 | 第17-18页 |
第五节 文章基本结构 | 第18-19页 |
第一章 人工建设海洋地物的概述 | 第19-29页 |
第一节 人工建设海洋地物的含义 | 第19-23页 |
一、行为主体:对特定海洋地物拥有主权或主权权利的国家 | 第19-20页 |
二、行为对象:大陆领海范围以外、不包括公海海域的海洋地物 | 第20-21页 |
三、行为方式:土地建设和设施建设 | 第21-22页 |
四、行为动因:应对客观情况变化的消极建设和促进主观目的实现的积极建设 | 第22-23页 |
第二节 人工建设海洋地物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第23-26页 |
一、与填海造陆(reclamation)的区别 | 第23-24页 |
二、与岛礁建设的区别 | 第24-26页 |
第三节 当前有关国家海洋地物建设的国家实践 | 第26-29页 |
一、日本冲之鸟礁建设 | 第26页 |
二、韩国苏岩礁建设 | 第26-27页 |
三、南海周边国家的南沙岛礁建设 | 第27页 |
四、小结 | 第27-29页 |
第二章 《公约》规定的海洋地物及人工建设的国际法基础 | 第29-38页 |
第一节 高潮高地:岛屿和岩礁 | 第29-32页 |
一、岛屿制度简介 | 第29-32页 |
二、岛屿制度下的岩礁 | 第32页 |
第二节 高潮低地:低潮高地和完全水下地物 | 第32-35页 |
一、低潮高地的法律地位 | 第32-34页 |
二、完全水下地物 | 第34-35页 |
第三节 国家人工建设海洋地物的国际法基础 | 第35-38页 |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 | 第35-36页 |
二、国际习惯法:人工添附理论 | 第36页 |
三、国际公法学说:海洋法上的主权权利和剩余权利 | 第36-38页 |
第三章 人工建设后的海洋地物法律地位分析 | 第38-48页 |
第一节 “混合岛礁(hybrid island)”的法律地位 | 第38-39页 |
一、“混合岛礁”释义 | 第38页 |
二、“混合岛礁”的合理海域权利范围 | 第38-39页 |
第二节 人工岛屿制度的可适用性 | 第39-43页 |
一、人工岛屿的概念和权利范围 | 第40-41页 |
二、人工建设后的岛屿和岩礁排除适用人工岛屿制度 | 第41-42页 |
三、人工岛屿制度在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建设上的可适用性 | 第42-43页 |
第三节 人工助力自然形成岛屿的合理性 | 第43-46页 |
一、人工助力的概念和特征 | 第43-44页 |
二、人工助力形成岛屿的合理性 | 第44-46页 |
第四节 小结 | 第46-48页 |
第四章 国际法原则对人工建设海洋地物的法律效力的规制 | 第48-52页 |
第一节 领土主权原则 | 第48-49页 |
第二节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第49-50页 |
第三节 环境保护原则 | 第50-51页 |
第四节 边界恒定原则 | 第51-52页 |
第五章 人工建设后海洋地物法律地位变化对我国南沙岛礁建设的启示 | 第52-59页 |
第一节 中国南沙岛礁建设现状 | 第52-54页 |
第二节 中菲南海仲裁案对南沙地物法律地位的有关裁决 | 第54-55页 |
第三节 建后海洋地物法律地位对中国南沙岛礁建设的启示 | 第55-59页 |
一、坚持主张建后岛礁保持原有法律地位和海域权利范围 | 第56-57页 |
二、澄清“吹沙填海”科技手段对岛礁建设的积极作用 | 第57-58页 |
三、推进远洋群岛和群岛水域建设 | 第58-59页 |
结论 | 第59-61页 |
参考文献 | 第61-65页 |
致谢 | 第65-6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