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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问题研究

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页
引言第9-10页
第1章 设区的市立法权概述第10-16页
    1.1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概念第10页
    1.2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本质属性第10-11页
    1.3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的理论基础第11-13页
        1.3.1 立法民主主义理论第11-12页
        1.3.2 立法科学主义理论第12-13页
    1.4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第13-16页
        1.4.1 规范设区的市管理的需要第13-14页
        1.4.2 保护设区的市公民权利的需要第14页
        1.4.3 设区的市地方性差异扩大化的需要第14-15页
        1.4.4 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需要第15-16页
第2章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确立第16-21页
    2.1 从中央立法权到省级地方立法权第16-17页
    2.2 从省级地方立法权到较大的市立法权第17页
    2.3 从较大的市立法权到设区的市立法权第17-18页
    2.4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开展情况第18-21页
第3章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基本内容第21-28页
    3.1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主体第21-22页
    3.2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范围第22-25页
        3.2.1 城乡建设与管理第22-23页
        3.2.2 环境保护第23-24页
        3.2.3 历史文化保护第24-25页
    3.3 设区的市立法权的监督第25-28页
        3.3.1 备案审查方式第25-26页
        3.3.2 备案审查范围第26页
        3.3.3 备案审查程序第26-28页
第4章 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面临的问题第28-34页
    4.1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不明确第28页
    4.2 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不足第28-30页
        4.2.1 设区的市立法理念的欠缺第28-29页
        4.2.2 专门立法人员队伍的缺失第29-30页
    4.3 法制统一难以保证第30-31页
    4.4 设区的市与较大的市立法权难以有效衔接第31-34页
第5章 设区的市立法权问题的解决对策第34-41页
    5.1 科学确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第34-35页
    5.2 提高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第35-37页
        5.2.1 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的指导第35-36页
        5.2.2 提高设区的市的立法质量第36页
        5.2.3 加强立法人员队伍的建设第36-37页
    5.3 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有效监督第37-40页
        5.3.1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第38-39页
        5.3.2 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第39-40页
    5.4 建立设区的市立法权与较大的市立法权的衔接机制第40-41页
结语第41-42页
参考文献第42-44页
致谢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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