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8-9页 |
一、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立法沿革 | 第9-11页 |
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性质 | 第11-13页 |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废之争 | 第13-19页 |
(一)“废除论”及其理由 | 第13-15页 |
(二)“保留论”及其理由 | 第15-19页 |
四、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评价 | 第19-27页 |
(一)行贿罪的本质及所保护的法益 | 第19-20页 |
(二)我国立法传统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必备要件 | 第20-21页 |
(三)经济行贿中不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 第21-22页 |
(四)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在不利于与国际社会反腐立法接轨 | 第22-25页 |
(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成要件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惩治严重失衡 | 第25页 |
(六)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要件违反法制需求 | 第25-27页 |
五、“不正当利益”的教义学阐释与行贿罪成立的适当扩张 | 第27-39页 |
(一)“不正当利益”之教义学诠释的方向 | 第27-28页 |
(二)学理上有关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的不同见解 | 第28-30页 |
(三)正确认识行贿罪中“利益”的不同类型 | 第30-33页 |
(四)“不正当利益”的理性扩张 | 第33-35页 |
(五)主动行贿与被动行贿下“利益”之不同内涵 | 第35-39页 |
六、行贿罪的类型化与犯罪构成要件的重置 | 第39-46页 |
(一)对于主动行贿应当以“为谋取利益”来取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40-43页 |
(二)对于被动行贿应逐渐剔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第43-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参考文献 | 第47-50页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 第50-51页 |
致谢 | 第5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