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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问题研究

第1章 导论第1-54页
 1.1 问题的提出第13-21页
  1.1.1 我国建筑市场形势严竣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第13-17页
  1.1.2 各种未统计但实际形成拖欠工程款的情形第17-18页
  1.1.3 与拖欠高度相关的垫资承包和阴阳合同现象第18-21页
  1.1.4 法律制度因素应当纳入工程造价管理研究体系第21页
 1.2 国内外研究成果及目前我国研究体系的缺陷第21-28页
  1.2.1 国际工程造价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前沿第21-24页
  1.2.2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研究成果与改革实践第24-26页
  1.2.3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研究体系存在的缺陷第26-28页
 1.3 工程合同造价概念的引入第28-37页
  1.3.1 工程造价及其合同/法律属性第28-32页
  1.3.2 工程合同造价的基本概念第32-37页
 1.4 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的基本原理第37-51页
  1.4.1 市场信用缺失对工程合同造价的影响第37-38页
  1.4.2 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理念的引入第38-41页
  1.4.3 公共规制对交易成本及交易量的作用机制第41-46页
  1.4.4 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公共规制失灵及其对策第46-51页
 1.5 本文的研究路线和主要内容第51-54页
  1.5.1 本文的研究路线第51页
  1.5.2 本文的主要内容第51-54页
第2章 工程合同造价法律效力基础的公共规制第54-86页
 2.1 工程合同法律效力构成确定造价的决定因素第54-57页
  2.1.1 合同无效对确定工程造价的影响第54-56页
  2.1.2 合同有效时确定工程造价的“从约原则”第56-57页
 2.2 政府规制过度导致的阴阳合同问题第57-66页
  2.2.1 阴阳合同现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第58-59页
  2.2.2 面对阴阳合同承包商可能面临的几种选择第59-62页
  2.2.3 规避政府规制是产生阴阳合同问题的根本原因第62-65页
  2.2.4 反思我国现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制过度问题第65-66页
 2.3 垫资承包合同的公共规制缺陷第66-86页
  2.3.1 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第67-69页
  2.3.2 应当正确界定垫资承包与企业间借贷的区别第69-73页
  2.3.3 企业间借贷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第73-76页
  2.3.4 可能构成垫资承包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第76-81页
  2.3.5 正确认识和处理垫资承包问题的规范分析第81-86页
第3章 工程合同造价招投标机制的政府规制第86-117页
 3.1 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分析第86-106页
  3.1.1 有形建筑市场法律性质的定位第87-93页
  3.1.2 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场化发展机制研究第93-96页
  3.1.3 有形建筑市场法律地位的比较研究第96-102页
  3.1.4 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的立法建议第102-106页
 3.2 工程合同备案制度的规范分析第106-117页
  3.2.1 行政审批到备案监督的规制模式转变第106-107页
  3.2.2 工程合同备案规制内容及规制过度第107-114页
  3.2.3 关于工程合同备案制度的立法建议第114-117页
第4章 工程合同造价竣工结算的政府规制第117-149页
 4.1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制不足第117-135页
  4.1.1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制模式第117-119页
  4.1.2 竣工验收作为竣工结算前置程序的规制不足第119-122页
  4.1.3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评级机制的弊端第122-128页
  4.1.4 竣工验收在划分合同责任方面的不足第128-134页
  4.1.5 竣工验收备案导致有关期限的混淆第134-135页
 4.2 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程序的规制不足第135-138页
  4.2.1 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程序的规制不足的原因第135-138页
  4.2.2 增强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程序立法规制的建议第138页
 4.3 工程竣工结算行政审计的规制过度第138-149页
  4.3.1 行政审计规制导致的工程合同造价纠纷第138-141页
  4.3.2 正确认识行政审计规制的基本原则第141-146页
  4.3.3 行政审计结论成为有效规制的制度设计第146-149页
第5章 工程合同造价鉴定的司法规制第149-160页
 5.1 工程合同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第150-153页
  5.1.1 法院单方指定造价鉴定机构的弊端第150-151页
  5.1.2 启动工程合同造价司法鉴定的新机制第151-153页
 5.2 关于重新审价和单方委托审价的新规定第153-155页
  5.2.1 重新审价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第153-155页
  5.2.2 单方委托审价结论的法律效力第155页
 5.3 工程合同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制第155-160页
  5.3.1 应放松对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权的规制第155-156页
  5.3.2 对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规制不足第156-160页
第6章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规制第160-186页
 6.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第160-166页
  6.1.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历程第160-163页
  6.1.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重要意义第163-166页
 6.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各方权利的法律地位比较第166-173页
  6.2.1 购房人的生存权第166-168页
  6.2.2 银行的抵押权第168-171页
  6.2.3 分包商的代位权第171-173页
 6.3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第173-179页
  6.3.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工程类型第173页
  6.3.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除外情形第173-175页
  6.3.3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第175-176页
  6.3.4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价款范围第176-179页
 6.4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操作程序第179-186页
  6.4.1 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第179-182页
  6.4.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第182-183页
  6.4.3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第183-184页
  6.4.4 工程未竣工验收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第184-186页
结束语第186-190页
参考文献第190-201页
后记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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