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论 | 第1-54页 |
1.1 问题的提出 | 第13-21页 |
1.1.1 我国建筑市场形势严竣的拖欠工程款问题 | 第13-17页 |
1.1.2 各种未统计但实际形成拖欠工程款的情形 | 第17-18页 |
1.1.3 与拖欠高度相关的垫资承包和阴阳合同现象 | 第18-21页 |
1.1.4 法律制度因素应当纳入工程造价管理研究体系 | 第21页 |
1.2 国内外研究成果及目前我国研究体系的缺陷 | 第21-28页 |
1.2.1 国际工程造价管理理论的发展和前沿 | 第21-24页 |
1.2.2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研究成果与改革实践 | 第24-26页 |
1.2.3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研究体系存在的缺陷 | 第26-28页 |
1.3 工程合同造价概念的引入 | 第28-37页 |
1.3.1 工程造价及其合同/法律属性 | 第28-32页 |
1.3.2 工程合同造价的基本概念 | 第32-37页 |
1.4 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的基本原理 | 第37-51页 |
1.4.1 市场信用缺失对工程合同造价的影响 | 第37-38页 |
1.4.2 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理念的引入 | 第38-41页 |
1.4.3 公共规制对交易成本及交易量的作用机制 | 第41-46页 |
1.4.4 我国建设工程交易公共规制失灵及其对策 | 第46-51页 |
1.5 本文的研究路线和主要内容 | 第51-54页 |
1.5.1 本文的研究路线 | 第51页 |
1.5.2 本文的主要内容 | 第51-54页 |
第2章 工程合同造价法律效力基础的公共规制 | 第54-86页 |
2.1 工程合同法律效力构成确定造价的决定因素 | 第54-57页 |
2.1.1 合同无效对确定工程造价的影响 | 第54-56页 |
2.1.2 合同有效时确定工程造价的“从约原则” | 第56-57页 |
2.2 政府规制过度导致的阴阳合同问题 | 第57-66页 |
2.2.1 阴阳合同现象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司法难题 | 第58-59页 |
2.2.2 面对阴阳合同承包商可能面临的几种选择 | 第59-62页 |
2.2.3 规避政府规制是产生阴阳合同问题的根本原因 | 第62-65页 |
2.2.4 反思我国现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制过度问题 | 第65-66页 |
2.3 垫资承包合同的公共规制缺陷 | 第66-86页 |
2.3.1 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 第67-69页 |
2.3.2 应当正确界定垫资承包与企业间借贷的区别 | 第69-73页 |
2.3.3 企业间借贷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 第73-76页 |
2.3.4 可能构成垫资承包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 第76-81页 |
2.3.5 正确认识和处理垫资承包问题的规范分析 | 第81-86页 |
第3章 工程合同造价招投标机制的政府规制 | 第86-117页 |
3.1 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分析 | 第86-106页 |
3.1.1 有形建筑市场法律性质的定位 | 第87-93页 |
3.1.2 有形建筑市场的市场化发展机制研究 | 第93-96页 |
3.1.3 有形建筑市场法律地位的比较研究 | 第96-102页 |
3.1.4 关于有形建筑市场的立法建议 | 第102-106页 |
3.2 工程合同备案制度的规范分析 | 第106-117页 |
3.2.1 行政审批到备案监督的规制模式转变 | 第106-107页 |
3.2.2 工程合同备案规制内容及规制过度 | 第107-114页 |
3.2.3 关于工程合同备案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114-117页 |
第4章 工程合同造价竣工结算的政府规制 | 第117-149页 |
4.1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制不足 | 第117-135页 |
4.1.1 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制模式 | 第117-119页 |
4.1.2 竣工验收作为竣工结算前置程序的规制不足 | 第119-122页 |
4.1.3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评级机制的弊端 | 第122-128页 |
4.1.4 竣工验收在划分合同责任方面的不足 | 第128-134页 |
4.1.5 竣工验收备案导致有关期限的混淆 | 第134-135页 |
4.2 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程序的规制不足 | 第135-138页 |
4.2.1 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程序的规制不足的原因 | 第135-138页 |
4.2.2 增强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程序立法规制的建议 | 第138页 |
4.3 工程竣工结算行政审计的规制过度 | 第138-149页 |
4.3.1 行政审计规制导致的工程合同造价纠纷 | 第138-141页 |
4.3.2 正确认识行政审计规制的基本原则 | 第141-146页 |
4.3.3 行政审计结论成为有效规制的制度设计 | 第146-149页 |
第5章 工程合同造价鉴定的司法规制 | 第149-160页 |
5.1 工程合同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 第150-153页 |
5.1.1 法院单方指定造价鉴定机构的弊端 | 第150-151页 |
5.1.2 启动工程合同造价司法鉴定的新机制 | 第151-153页 |
5.2 关于重新审价和单方委托审价的新规定 | 第153-155页 |
5.2.1 重新审价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 第153-155页 |
5.2.2 单方委托审价结论的法律效力 | 第155页 |
5.3 工程合同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制 | 第155-160页 |
5.3.1 应放松对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权的规制 | 第155-156页 |
5.3.2 对造价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规制不足 | 第156-160页 |
第6章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规制 | 第160-186页 |
6.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背景和重要意义 | 第160-166页 |
6.1.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历程 | 第160-163页 |
6.1.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163-166页 |
6.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关各方权利的法律地位比较 | 第166-173页 |
6.2.1 购房人的生存权 | 第166-168页 |
6.2.2 银行的抵押权 | 第168-171页 |
6.2.3 分包商的代位权 | 第171-173页 |
6.3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 | 第173-179页 |
6.3.1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工程类型 | 第173页 |
6.3.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除外情形 | 第173-175页 |
6.3.3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使用权 | 第175-176页 |
6.3.4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适用的价款范围 | 第176-179页 |
6.4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操作程序 | 第179-186页 |
6.4.1 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前置程序 | 第179-182页 |
6.4.2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 第182-183页 |
6.4.3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 第183-184页 |
6.4.4 工程未竣工验收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 第184-186页 |
结束语 | 第186-190页 |
参考文献 | 第190-201页 |
后记 | 第20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