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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研究

摘要第3-4页
ABSTRACT第4页
第1章 引言第7-12页
    1.1 概述第7-9页
    1.2 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起源第9-12页
第2章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及其法理基础第12-15页
    2.1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定义第12页
    2.2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法理基础第12-15页
        2.2.1 公平正义原则第13-14页
        2.2.2 诚实信用原则第14-15页
第3章 我国引入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必要性第15-20页
    3.1 被控公司债权人寻求保护时可选制度的有限性第15-16页
    3.2 我国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不足第16-17页
    3.3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救济手段的局限性第17-20页
        3.3.1 行使时间约束方面第17-18页
        3.3.2 责任主体方面第18页
        3.3.3 行使撤销权主体方面第18-20页
第4章 我国引入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可行性第20-27页
    4.1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现行公司法的可协调性第20-21页
    4.2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现行破产法的可协调性第21-22页
    4.3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的可协调性第22-23页
    4.4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合同法的可协调性第23-24页
    4.5 我国关于该制度的的探索经验证明具有可行性第24-27页
        4.5.1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探索第24页
        4.5.2 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在我国大陆的探索历史第24-27页
第5章 我国控制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制度的具体设置第27-35页
    5.1 主体要件第27-28页
    5.2 行为要件第28-31页
        5.2.1 被控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第29-30页
        5.2.2 控制股东控制权的行使,违反了受任人应有标准第30页
        5.2.3 控制股东不遵守个别公司独立应遵守之规范第30-31页
        5.2.4 资产混合或利益输送第31页
    5.3 结果要件第31-32页
    5.4 因果关系要件第32-33页
    5.5 主观要件第33页
    5.6 举证责任方面第33-35页
第6章 债权衡平居次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融合方式第35-41页
    6.1 同我国公司法的融合第35-37页
        6.1.1 对股东的不公平行为进行规定第35-36页
        6.1.2 增加该规则的规范主体第36页
        6.1.3 公布判例以供指导第36-37页
    6.2 同破产法的融合第37-41页
        6.2.1 设置不得抵消的约束性条件第37-38页
        6.2.2 增加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38页
        6.2.3 优先权适用的排除第38-39页
        6.2.4 举证责任的分配第39页
        6.2.5 限制取回权的行使第39-40页
        6.2.6 清偿顺序的调整第40-41页
第7章 结论与展望第41-43页
    7.1 结论第41-42页
    7.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第42-43页
致谢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6页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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