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2-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导论 | 第9-12页 |
一、问题的提出 | 第9页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9-10页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10页 |
四、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10-12页 |
第一章 大副收据的法律性质 | 第12-23页 |
第一节 大副收据的定义和法律适用 | 第12-14页 |
一、大副收据的定义 | 第12-13页 |
二、大副收据的法律适用 | 第13-14页 |
第二节 大副收据是货物收据 | 第14-18页 |
一、大副收据的签发 | 第14-15页 |
二、大副收据是记载货物状况的原始单据 | 第15-17页 |
三、大副收据之货物收据性质与提单之货物收据性质间关系 | 第17-18页 |
第三节 大副收据的签发是责任划分之依据 | 第18-19页 |
一、大副收据的签发是承托双方的责任划分依据 | 第18-19页 |
二、大副收据的签发是承运人与船方的责任划分依据 | 第19页 |
第四节 大副收据是换发已装船提单的原始凭证 | 第19-23页 |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依据大副收据签发已装船提单 | 第19-21页 |
二、大副收据不具有物权凭证属性 | 第21-23页 |
第二章 场站收据的法律性质 | 第23-34页 |
第一节 场站收据的定义和法律适用 | 第23-26页 |
一、场站收据的定义 | 第23-24页 |
二、场站收据的法律适用 | 第24-25页 |
三、大副收据、场站收据的法律适用之共性分析 | 第25-26页 |
第二节 场站收据是货物收据 | 第26-29页 |
一、场站收据的签发 | 第26-27页 |
二、场站收据是记载集装箱及货物状况的单据 | 第27-28页 |
三、场站收据之货物收据性质与提单之货物收据性质间关系 | 第28-29页 |
第三节 场站收据的签发是责任划分之依据 | 第29-31页 |
一、场站收据的签发是承运人责任期间开始的依据 | 第29-30页 |
二、场站收据的签发是集装箱货物承运人与集装箱场站的责任划分依据 | 第30-31页 |
第四节 场站收据是换发收货待运提单的原始凭证 | 第31-34页 |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依据场站收据签发收货待运提单 | 第31页 |
二、场站收据不具有物权凭证属性 | 第31-34页 |
第三章 提货单的法律性质 | 第34-56页 |
第一节 提货单的定义及法律适用 | 第34-36页 |
一、提货单的定义 | 第34-35页 |
二、提货单的法律适用 | 第35-36页 |
第二节 提货单是报关凭证 | 第36-39页 |
一、中国法的相关规定 | 第37页 |
二、海关的行政监管权力与职责 | 第37-38页 |
三、提货单是报关凭证 | 第38-39页 |
第三节 提货单不是物权凭证 | 第39-41页 |
一、提货单不具有物权凭证之法律属性 | 第39-40页 |
二、提货单是不可转让单据 | 第40-41页 |
第四节 提货单是提货凭证 | 第41-50页 |
一、提货单的签发 | 第41-44页 |
二、提货单的签发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结束 | 第44-45页 |
三、提货单的记载 | 第45-46页 |
四、提货单所彰显的提货请求权 | 第46-49页 |
五、集装箱货物交付中的交货记录 | 第49-50页 |
第五节 提货单是港口经营人的放货凭证 | 第50-56页 |
一、港口经营人概述 | 第50-51页 |
二、提货单是港口经营人的放货凭证 | 第51-56页 |
结论 | 第56-59页 |
参考文献 | 第59-62页 |
后记 | 第62-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