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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瓶颈问题与程序设计

摘要第1-9页
引言第9-11页
第一章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瓶颈问题第11-34页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化概念第11-12页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思路瓶颈第12-16页
  (一) 将刑事和解的中西方司法资源与其产生的真实动因相混淆第13-14页
  (二) 刑事和解研究的单一化与孤立化倾向严重第14-15页
  (三) 刑事和解研究方法的逻辑混乱现象第15-16页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刑法理论瓶颈第16-22页
  (一) 罪刑法定原则第16-18页
  (二) 罪刑相适应原则第18-19页
  (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19-22页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度效益瓶颈第22-26页
  (一) 刑事和解与司法效率第22-23页
  (二) 刑事和解与司法资源第23-24页
  (三) 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第24-25页
  (四) 刑事和解与司法改革第25-26页
 五、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保障瓶颈第26-30页
  (一) 被害人的自愿性与自主性问题第26-27页
  (二) 被害人的心理复原问题第27-28页
  (三) 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第28-30页
  (四) 加害人的非物质补偿问题第30页
 六、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文化瓶颈第30-34页
  (一) 和合性的司法文化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虚伪性第30-31页
  (二) 支撑和合性文化的制度结构正在迅速瓦解第31-32页
  (三) 西方思潮的涌入带来了崭新的诉讼理念,即对抗制第32页
  (四) 国人的某些劣根性在市场经济的诱导下进一步破坏了和合文化的基础第32页
  (五) 社会矛盾的加剧极大削弱了国人的和合性第32-33页
  (六) 中国目前广大的地域与大量的流动人口使得和合文化难以全面普及第33-34页
第二章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配套性制度第34-42页
 一、刑法中的配套性制度第34-35页
  (一) 纳入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第34页
  (二) 增加非刑罚处罚种类第34-35页
  (三) 增加量刑依据第35页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配套性制度第35-39页
  (一) 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与撤销案件第35-36页
  (二)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第36-37页
  (三) 酌定不起诉制度第37-38页
  (四) 自诉制度第38页
  (五)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38-39页
 三、司法实务中的配套性制度第39-42页
  (一) 行政化司法体制下的各种比率第39-41页
  (二) 错案追究制第41-42页
第三章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框架性设计第42-63页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定位与立法模式第42-45页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阶段第45-50页
  (一) 刑事和解不应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第45-46页
  (二) 刑事和解适用于侦察阶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46-48页
  (三) 刑事和解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48-49页
  (四) 刑事和解不宜适用于执行阶段第49-50页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第50-53页
  (一) 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第50页
  (二) 以犯罪侵犯的法益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第50-51页
  (三) 以犯罪罪行的轻重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第51-52页
  (四) 以不同的诉讼阶段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第52-53页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主体第53-55页
  (一) 国家和单位不具有作为刑事和解被害人的资格第53-54页
  (二) 个体被害人的权利代行与继承问题第54-55页
  (三) 个体犯罪人的义务代偿问题第55页
 五、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持人员第55-57页
 六、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性程序第57-60页
  (一) 审核与告知第57页
  (二) 当事人的申请第57-58页
  (三) 主持者的选择第58页
  (四) 和解地点第58页
  (五) 基本流程第58-59页
  (六) 实体性效力第59-60页
  (七) 和解协议的履行第60页
 七、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程序第60-63页
  (一) 司法框架内的监督第61页
  (二) 司法框架外的监督第61-62页
  (三) 双方当事人的监督第62-63页
结论第63-64页
参考文献第64-67页
致谢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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