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9页 |
引言 | 第9-11页 |
第一章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瓶颈问题 | 第11-34页 |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化概念 | 第11-12页 |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思路瓶颈 | 第12-16页 |
(一) 将刑事和解的中西方司法资源与其产生的真实动因相混淆 | 第13-14页 |
(二) 刑事和解研究的单一化与孤立化倾向严重 | 第14-15页 |
(三) 刑事和解研究方法的逻辑混乱现象 | 第15-16页 |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刑法理论瓶颈 | 第16-22页 |
(一) 罪刑法定原则 | 第16-18页 |
(二) 罪刑相适应原则 | 第18-19页 |
(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第19-22页 |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度效益瓶颈 | 第22-26页 |
(一) 刑事和解与司法效率 | 第22-23页 |
(二) 刑事和解与司法资源 | 第23-24页 |
(三) 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 | 第24-25页 |
(四) 刑事和解与司法改革 | 第25-26页 |
五、刑事和解制度的主体保障瓶颈 | 第26-30页 |
(一) 被害人的自愿性与自主性问题 | 第26-27页 |
(二) 被害人的心理复原问题 | 第27-28页 |
(三) 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 | 第28-30页 |
(四) 加害人的非物质补偿问题 | 第30页 |
六、刑事和解制度的社会文化瓶颈 | 第30-34页 |
(一) 和合性的司法文化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虚伪性 | 第30-31页 |
(二) 支撑和合性文化的制度结构正在迅速瓦解 | 第31-32页 |
(三) 西方思潮的涌入带来了崭新的诉讼理念,即对抗制 | 第32页 |
(四) 国人的某些劣根性在市场经济的诱导下进一步破坏了和合文化的基础 | 第32页 |
(五) 社会矛盾的加剧极大削弱了国人的和合性 | 第32-33页 |
(六) 中国目前广大的地域与大量的流动人口使得和合文化难以全面普及 | 第33-34页 |
第二章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配套性制度 | 第34-42页 |
一、刑法中的配套性制度 | 第34-35页 |
(一) 纳入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 第34页 |
(二) 增加非刑罚处罚种类 | 第34-35页 |
(三) 增加量刑依据 | 第35页 |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配套性制度 | 第35-39页 |
(一) 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与撤销案件 | 第35-36页 |
(二)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 第36-37页 |
(三) 酌定不起诉制度 | 第37-38页 |
(四) 自诉制度 | 第38页 |
(五)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第38-39页 |
三、司法实务中的配套性制度 | 第39-42页 |
(一) 行政化司法体制下的各种比率 | 第39-41页 |
(二) 错案追究制 | 第41-42页 |
第三章 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框架性设计 | 第42-63页 |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定位与立法模式 | 第42-45页 |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阶段 | 第45-50页 |
(一) 刑事和解不应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 | 第45-46页 |
(二) 刑事和解适用于侦察阶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46-48页 |
(三) 刑事和解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48-49页 |
(四) 刑事和解不宜适用于执行阶段 | 第49-50页 |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50-53页 |
(一) 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 | 第50页 |
(二) 以犯罪侵犯的法益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 | 第50-51页 |
(三) 以犯罪罪行的轻重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 | 第51-52页 |
(四) 以不同的诉讼阶段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 | 第52-53页 |
四、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主体 | 第53-55页 |
(一) 国家和单位不具有作为刑事和解被害人的资格 | 第53-54页 |
(二) 个体被害人的权利代行与继承问题 | 第54-55页 |
(三) 个体犯罪人的义务代偿问题 | 第55页 |
五、刑事和解制度的主持人员 | 第55-57页 |
六、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性程序 | 第57-60页 |
(一) 审核与告知 | 第57页 |
(二) 当事人的申请 | 第57-58页 |
(三) 主持者的选择 | 第58页 |
(四) 和解地点 | 第58页 |
(五) 基本流程 | 第58-59页 |
(六) 实体性效力 | 第59-60页 |
(七) 和解协议的履行 | 第60页 |
七、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程序 | 第60-63页 |
(一) 司法框架内的监督 | 第61页 |
(二) 司法框架外的监督 | 第61-62页 |
(三) 双方当事人的监督 | 第62-63页 |
结论 | 第63-64页 |
参考文献 | 第64-67页 |
致谢 | 第6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