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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从《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谈起

摘要第5-6页
ABSTRACT第6页
第一章 绪论第10-16页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第10-13页
        一、研究背景第10-12页
        二、研究意义第12-13页
    第二节 文献综述第13-14页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第14-15页
        一、研究内容第14页
        二、研究方法第14-15页
    第四节 文章创新点第15-16页
第二章 《北京条约》对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规定第16-23页
    第一节 《北京条约》缔结的背景第16-17页
        一、三大国际公约对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规定的缺失第16-17页
        二、国际社会呼唤对视听表演进行国际规制第17页
    第二节 《北京条约》对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的设置第17-22页
        一、日内瓦外交会议上的权利归属备选方案第17-18页
        二、《北京条约》中的三种权利归属模式第18-22页
    第三节 本章小结第22-23页
第三章 世界主要国家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的比较观察第23-29页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制度第23-24页
        一、德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制度第23-24页
        二、法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制度第24页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制度及其适用第24-25页
        一、英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制度第24-25页
        二、美国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制度第25页
    第三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权利归属制度不同的原因第25-27页
    第四节 两大法系国家立法的有益经验第27-28页
        一、权利转让的推定应由法律明确规定第27页
        二、对推定的权利进行限制第27页
        三、对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限制第27-28页
        四、建立与完善与表演者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第28页
    第五节 本章小结第28-29页
第四章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29-35页
    第一节 现行《著作权法》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的问题第29-30页
        一、现行《著作权法》对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的规定第29页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视听表演者保护的困境第29-30页
    第二节 送审稿中视听表演者权利归属制度的反思第30-34页
        一、“视听作品”的概念界定需完善第30-31页
        二、与《北京条约》的规定有出入第31-32页
        三、二次获酬权制度难操作第32页
        四、承载的价值导向有失平衡第32-34页
    第三节 本章小结第34-35页
第五章 我国表演者权利归属模式的选择第35-43页
    第一节 表演者权利归属模式选择的原则第35-36页
        一、推定结论的可反驳性原则第35-36页
        二、利益平衡原则第36页
    第二节“推定授权”模式应成为我国的选择第36-41页
        一、对学界观点的选择第37-38页
        二、“推定授权”模式的合理性分析第38-41页
    第三节“推定授权”模式在我国适用的立法思考第41-42页
    第四节 本章小结第42-43页
结论第43-44页
参考文献第44-46页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第46-47页
致谢第47-48页
附件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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