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3-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一、我国反腐机制及产生反腐办案衔接的背景 | 第12-18页 |
(一) 反腐的概念与特征 | 第12-13页 |
(二) 纪检监察反腐与检察反腐 | 第13-15页 |
1. 纪检监察反腐 | 第13-14页 |
2. 检察反腐 | 第14-15页 |
(三) 检察反腐与纪检监察反腐之比较 | 第15-17页 |
1. 权力的渊源和性质不同 | 第15-16页 |
2. 调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 第16页 |
3. 调查所产生的结果不同 | 第16页 |
4. 职权和属性不同 | 第16-17页 |
(四)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办案的必要性 | 第17-18页 |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腐办案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 第18-24页 |
(一)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形成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 | 第19-21页 |
(二) 检察机关对于违纪案件怠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现象仍然存在 | 第21-22页 |
(三)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两机关衔接脱节 | 第22-24页 |
三、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腐办案衔接机制出现问题的根源 | 第24-26页 |
(一) 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缺乏完整性 | 第24页 |
(二) 两机关执法体系的证据标准不统一造成衔接和转化困难 | 第24页 |
(三) 两机关在衔接机制方面缺乏刚性约束 | 第24-25页 |
(四) 两机关相互协调配合的主动性不够 | 第25页 |
(五) 人员素质与反腐形势不适应 | 第25-26页 |
四、完善我国反腐办案衔接机制的对策建议 | 第26-40页 |
(一) 完善反腐办案衔接机制的宏观对策 | 第26-28页 |
1. 完善立法界定权限,健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案件移送机制 | 第26-27页 |
2. 处理好两机关部门法和上位法之间的关系 | 第27-28页 |
(二) 完善反腐办案衔接机制的微观对策 | 第28-40页 |
1. 完善案件线索受理程序,建立不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规则 | 第28-29页 |
2. 明确内设部门的职责,避免两机关在案件性质认定上存在的分歧 | 第29-30页 |
3. 强化证据意识,纪检与检察机关对证据标准的审查要有效转化和衔接 | 第30-33页 |
4. 正确处理政令和法令的关系,确保两机关的衔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 第33-35页 |
5. 建立和健全两机关信息互通与数据共享机制 | 第35-38页 |
6. 加强培训,强化人员素质 | 第38-40页 |
五、结论与展望 | 第40-42页 |
注释 | 第42-43页 |
参考文献 | 第43-45页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目录 | 第45-46页 |
致谢 | 第46-4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