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引言 | 第12-13页 |
一、核准制与注册制对投资者保护的不同要求 | 第13-17页 |
(一)审查内容不同导致保护方向不同 | 第13-14页 |
(二)信息公开程度不同导致保护方式不同 | 第14-15页 |
(三)面临风险大小不同导致保护力度不同 | 第15-17页 |
二、注册制下各国(地区)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17-22页 |
(一)美国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规定 | 第17-18页 |
1、设立独立的证券投资者政府保护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 第17页 |
2、制定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案 | 第17-18页 |
3、建立完善的证券纠纷仲裁机制 | 第18页 |
(二)香港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规定 | 第18-19页 |
1、设立保护广泛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 | 第18页 |
2、制定证券保荐人保险制度 | 第18-19页 |
3、制定独立的禁止内幕交易条例 | 第19页 |
(三)日本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规定 | 第19-20页 |
(四)我国证券法草案中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规定 | 第20-22页 |
三、构建我国注册制下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立法建议 | 第22-30页 |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第22-24页 |
1、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 | 第22-23页 |
2、拓宽信息披露的方式 | 第23页 |
3、完善信息预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 | 第23页 |
4、提高信息披露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 第23-24页 |
(二)完善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能 | 第24-25页 |
(三)完善证券保荐人的配套制度 | 第25-26页 |
(四)细化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 | 第26页 |
(五)完善证券投资者民事救济机制 | 第26-27页 |
1、完善证券纠纷中诉讼代表人制度 | 第26-27页 |
2、配合采用仲裁等非诉方式维权 | 第27页 |
3、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保护 | 第27页 |
(六)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职能 | 第27-30页 |
1、保障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资金充足 | 第27-28页 |
2、充分发挥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风险监控职能 | 第28页 |
3、实现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的独立性 | 第28-30页 |
结论 | 第30-31页 |
参考文献 | 第31-34页 |
致谢 | 第34-35页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第35-3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