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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中文摘要第1-4页
Abstract第4-8页
引言第8-10页
第一章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与诉讼地位第10-19页
 一、 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及特征:第10-13页
  (一)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区域内业主的自治性组织第11页
  (二)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自于业主的授权第11页
  (三)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11-12页
  (四)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以对物业的自治管理为限第12页
  (五)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第12页
  (六) 业主委员会应当进行备案第12-13页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第13-16页
  (一) 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第15页
  (二) 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第15页
  (三) 业主委员会没有专门的活动场所第15-16页
  (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不同于法人的“依法成立”,也不同于其他组织的“合法成立”第16页
 三、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提出第16-19页
第二章 我国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现状第19-27页
 一、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现状第19-23页
  (一) 《物业管理条例》第19页
  (二)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19-21页
  (三) 地方性立法的相关规定第21-23页
 二、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司法实践第23-27页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制度的比较分析第27-33页
 一、国外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模式第27-30页
  (一) 法人模式第27-28页
  (二) 非法人模式第28页
  (三) 折衷主义模式第28-29页
  (四) 判例实务上的法人资格模式第29-30页
 二、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第30-31页
  (一) 我国香港地区相关制度第30页
  (二)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第30-31页
  (三) 我国澳门地区相关制度第31页
 三、小结第31-33页
第四章 确立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33-41页
 一、确立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第33-35页
  (一)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第33-34页
  (二) 传统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性第34-35页
 二、确立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合理性第35-41页
  (一) 与业主、业主大会作为诉讼主体相比的合理性第35-37页
  (二) 民事诉讼理论上的合理性第37-41页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制度的建议第41-45页
 一、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第41-42页
 二、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限定第42-45页
  (一) 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范围第42-43页
  (二) 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情形第43页
  (三) 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情形第43-44页
  (四) 业主委员会败诉后业主的责任承担第44页
  (五) 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44-45页
结语第45-46页
参考文献第46-48页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第48-49页
后记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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