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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要件

内容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1页
引言第11-12页
一、医疗过错概述第12-21页
 (一) 诊疗活动概述第12-15页
  1. 诊疗活动的专业性与协作性第13页
  2. 诊疗活动的风险性与相对确定性第13-14页
  3. 诊疗活动的伦理性第14页
  4. 诊疗活动的探索性、侵袭性与追求最大安全性第14-15页
 (二) 医疗过错的内涵第15-21页
  1. 关于过错性质的主客观学说第15-17页
  2. 医疗故意与医疗过失第17-18页
  3. 过失与医疗过失第18-20页
  4. 医疗过错对于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的意义第20-21页
二、医疗过错的认定第21-34页
 (一) 域外医疗过错的认定规则第21-23页
  1. 日本第21-22页
  2. 英国第22-23页
  3. 德国第23页
 (二) 给我国的启示第23-26页
  1. 对医疗过失的判断应适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第24-25页
  2. 医方的注意义务与医疗水准虽然在理论上有所区分,但其实是一体存在的第25页
  3. 运用主客观标准判断医疗过失时,需贯彻几个原则第25-26页
 (三) 我国医疗过错认定规则第26-27页
 (四) 我国医疗过错的认定机制第27-29页
  1. 法官的作用第27-28页
  2.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第28-29页
 (五) 我国医疗过错认定规则和机制的缺陷第29-34页
  1. 我国医疗过错认定规则操作性不强第29页
  2. 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第29-31页
  3. 我国病历保管制度存在的问题第31-34页
三、医疗过错的证明第34-39页
 (一) 谁主张,谁举证第34页
 (二) 法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第34-35页
 (三) 医方无过错之抗辩第35-36页
  1.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第35-36页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第36页
  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第36页
 (四) 我国现行法下医疗过错证明中存在的问题第36-39页
  1. 侵权法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范围过窄,不利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第36-38页
  2.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容易造成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从一个极端转向另一极端,举证责任倒置存在机械适用的情形第38-39页
四、完善我国医疗过错认定和证明制度第39-46页
 (一) 系统规定医方的注意义务第39-40页
 (二) 完善医疗过错鉴定机制第40-43页
  1. 统一鉴定类别、明确鉴定机构第40-42页
  2. 明确鉴定范围、赔偿标准第42页
  3. 统一鉴定标准,防止无休止的重复鉴定第42-43页
  4. 完善鉴定人责任制度第43页
 (三) 完善对病历的保管第43-45页
  1. 改变病历证据由医方单方生成和单方持有的状态第43-44页
  2. 明确医方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认定机构第44页
  3. 单方生产和保管的病历,其证明力只相当于医方的陈述第44-45页
 (四)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第45-46页
结语第46-47页
致谢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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