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1页 |
引言 | 第11-12页 |
一、医疗过错概述 | 第12-21页 |
(一) 诊疗活动概述 | 第12-15页 |
1. 诊疗活动的专业性与协作性 | 第13页 |
2. 诊疗活动的风险性与相对确定性 | 第13-14页 |
3. 诊疗活动的伦理性 | 第14页 |
4. 诊疗活动的探索性、侵袭性与追求最大安全性 | 第14-15页 |
(二) 医疗过错的内涵 | 第15-21页 |
1. 关于过错性质的主客观学说 | 第15-17页 |
2. 医疗故意与医疗过失 | 第17-18页 |
3. 过失与医疗过失 | 第18-20页 |
4. 医疗过错对于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的意义 | 第20-21页 |
二、医疗过错的认定 | 第21-34页 |
(一) 域外医疗过错的认定规则 | 第21-23页 |
1. 日本 | 第21-22页 |
2. 英国 | 第22-23页 |
3. 德国 | 第23页 |
(二) 给我国的启示 | 第23-26页 |
1. 对医疗过失的判断应适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 第24-25页 |
2. 医方的注意义务与医疗水准虽然在理论上有所区分,但其实是一体存在的 | 第25页 |
3. 运用主客观标准判断医疗过失时,需贯彻几个原则 | 第25-26页 |
(三) 我国医疗过错认定规则 | 第26-27页 |
(四) 我国医疗过错的认定机制 | 第27-29页 |
1. 法官的作用 | 第27-28页 |
2.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 第28-29页 |
(五) 我国医疗过错认定规则和机制的缺陷 | 第29-34页 |
1. 我国医疗过错认定规则操作性不强 | 第29页 |
2. 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29-31页 |
3. 我国病历保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31-34页 |
三、医疗过错的证明 | 第34-39页 |
(一) 谁主张,谁举证 | 第34页 |
(二) 法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 第34-35页 |
(三) 医方无过错之抗辩 | 第35-36页 |
1.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第35-36页 |
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第36页 |
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第36页 |
(四) 我国现行法下医疗过错证明中存在的问题 | 第36-39页 |
1. 侵权法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范围过窄,不利于对患者权利的保护 | 第36-38页 |
2.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容易造成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从一个极端转向另一极端,举证责任倒置存在机械适用的情形 | 第38-39页 |
四、完善我国医疗过错认定和证明制度 | 第39-46页 |
(一) 系统规定医方的注意义务 | 第39-40页 |
(二) 完善医疗过错鉴定机制 | 第40-43页 |
1. 统一鉴定类别、明确鉴定机构 | 第40-42页 |
2. 明确鉴定范围、赔偿标准 | 第42页 |
3. 统一鉴定标准,防止无休止的重复鉴定 | 第42-43页 |
4. 完善鉴定人责任制度 | 第43页 |
(三) 完善对病历的保管 | 第43-45页 |
1. 改变病历证据由医方单方生成和单方持有的状态 | 第43-44页 |
2. 明确医方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认定机构 | 第44页 |
3. 单方生产和保管的病历,其证明力只相当于医方的陈述 | 第44-45页 |
(四)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第45-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致谢 | 第47-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