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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在离婚法中的主体地位

内容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2页
一、确立儿童在我国离婚法中主体地位的必要性第12-21页
 (一) 离婚制度的部分规定偏重父母利益第13-15页
 (二) 抚养制度的部分规定对儿童利益保护不足第15-17页
 (三) 探望权的规定显示了儿童只具有客体地位第17-18页
 (四) 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儿童利益保护不足第18-19页
 (五) 离婚对儿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第19-21页
二、儿童主体地位的体现与实现第21-31页
 (一) 儿童在离婚法中主体地位的体现第21-25页
 (二) 儿童与父母在离婚中主体地位的冲突与协调第25-27页
 (三) 儿童在离婚法中主体地位的实现机制第27-31页
三、离婚中儿童主体地位在国际公约及外国法的体现及保护第31-38页
 (一) 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明确儿童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第31-33页
 (二) 明确儿童在离婚中的权利第33-36页
 (三) 儿童权利的保护措施第36-38页
四、完善我国立法之建议第38-46页
 (一) 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承认儿童在离婚中的主体地位第39-40页
 (二) 对登记离婚进行程序限制第40-41页
 (三) 将符合子女最大利益作为确定直接抚养方的原则第41-42页
 (四) 体现子女本位理念,完善探望权的规定第42-44页
 (六) 增设子女代表人保护儿童利益第44-46页
结语第46-47页
致谢第47-48页
参考文献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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