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引言 | 第10-12页 |
一、确立儿童在我国离婚法中主体地位的必要性 | 第12-21页 |
(一) 离婚制度的部分规定偏重父母利益 | 第13-15页 |
(二) 抚养制度的部分规定对儿童利益保护不足 | 第15-17页 |
(三) 探望权的规定显示了儿童只具有客体地位 | 第17-18页 |
(四) 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儿童利益保护不足 | 第18-19页 |
(五) 离婚对儿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 第19-21页 |
二、儿童主体地位的体现与实现 | 第21-31页 |
(一) 儿童在离婚法中主体地位的体现 | 第21-25页 |
(二) 儿童与父母在离婚中主体地位的冲突与协调 | 第25-27页 |
(三) 儿童在离婚法中主体地位的实现机制 | 第27-31页 |
三、离婚中儿童主体地位在国际公约及外国法的体现及保护 | 第31-38页 |
(一) 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明确儿童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 第31-33页 |
(二) 明确儿童在离婚中的权利 | 第33-36页 |
(三) 儿童权利的保护措施 | 第36-38页 |
四、完善我国立法之建议 | 第38-46页 |
(一) 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承认儿童在离婚中的主体地位 | 第39-40页 |
(二) 对登记离婚进行程序限制 | 第40-41页 |
(三) 将符合子女最大利益作为确定直接抚养方的原则 | 第41-42页 |
(四) 体现子女本位理念,完善探望权的规定 | 第42-44页 |
(六) 增设子女代表人保护儿童利益 | 第44-46页 |
结语 | 第46-47页 |
致谢 | 第47-48页 |
参考文献 | 第48-50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