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页 |
绪论 | 第9-17页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价值 | 第9-11页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11-15页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15-16页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16-17页 |
第一章 因第三人欺诈而实施民事行为的立法 | 第17-27页 |
第一节 域内外的立法进程 | 第17-21页 |
一、德、法、意的立法进程 | 第17-19页 |
二、我国《民法总则》通过前的立法状态 | 第19-21页 |
第二节 《民法总则》第149条的立法意义与目的 | 第21-27页 |
一、《民法总则》第149条的立法意义 | 第21-23页 |
二、《民法总则》第149条的立法目的 | 第23-27页 |
第二章 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成立 | 第27-34页 |
第一节“第三人”的界定范围 | 第27-31页 |
一、排除合同相对人的辅助人、委托人、代理人 | 第27-29页 |
二、排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相关人 | 第29-30页 |
三、排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 | 第30-31页 |
第二节 第三人欺诈合同的法律构成 | 第31-34页 |
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 第31-32页 |
二、欺诈行为与订立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第32-34页 |
第三章 《民法总则》第149条在第三人欺诈合同中的适用 | 第34-44页 |
第一节 以第149条为判定依据的合理性 | 第34-37页 |
一、第三人欺诈合同属于《民法总则》的调整范围 | 第34-35页 |
二、《合同法》缺乏对第三人欺诈合同的规定 | 第35-36页 |
三、第149条重视相对人利益的调和 | 第36-37页 |
第二节 第三人欺诈合同适用第149条的争议 | 第37-39页 |
一、相对人对欺诈事实的知情与否难以举证 | 第37-38页 |
二、《民法总则》第149条的法律适用情形有限 | 第38-39页 |
第三节 第三人欺诈合同适用第149条的对策 | 第39-44页 |
一、排除非由《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 | 第39页 |
二、根据合同订立情形不同调整法律适用 | 第39-42页 |
三、特殊情形下从基本原则出发适用法律 | 第42-43页 |
四、有效解决举证不能的问题 | 第43-44页 |
第四章 第三人欺诈合同之法律适用的不足与完善 | 第44-48页 |
第一节 第三人欺诈合同之法律适用的不足 | 第44-46页 |
一、从立法内容上看 | 第44-45页 |
二、从实务中的法律适用方法上看 | 第45-46页 |
第二节 第三人欺诈合同之法律适用的完善 | 第46-48页 |
一、第三人欺诈合同被撤销的法律救济 | 第46页 |
二、第三人欺诈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救济 | 第46-48页 |
结论 | 第48-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3页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第53-54页 |
致谢 | 第54-55页 |
附件 | 第5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