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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事案件定性研究

摘要第1-8页
ABSTRACT第8-11页
引言第11-12页
一、案情介绍第12-13页
二、案件焦点第13页
三、分歧意见第13-15页
四、观点评析第15-16页
五、笔者观点第16-24页
 (一) “蛋白粉”的生产者、销售者、添加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第16-20页
  1. 上述人员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第16-18页
  2. “蛋白粉”生产、销售者和添加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同犯罪第18-20页
 (二) 三鹿集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20-24页
  1. 三鹿集团符合单位犯罪主体的条件第20-21页
  2. 三鹿集团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第21页
  3. 三鹿集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体现了单位意志第21-22页
  4. 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22-24页
六、问题完善第24-29页
 (一) 我国刑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24-26页
  1. 缺少司法依据第25页
  2. 与《食品安全法》缺乏衔接第25-26页
 (二) 对策与建议第26-29页
  1.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设“危害食品安全罪”第26-27页
  2. 尽快制定现有法律的司法解释并完善相关配套规定第27-29页
致谢第29-30页
参考文献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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