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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

内容摘要第1-7页
Abstract第7-10页
一、绪论第10-14页
 (一) 中外刑法史关于危害社会秩序罪的规定第10-12页
 (二) 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演变第12-14页
二、寻衅滋事罪的理论缺陷第14-18页
 (一) 寻衅滋事罪违反了明确性原则与适当性原则第14-15页
 (二) 寻衅滋事罪违反了法益保护原则第15-17页
 (三) 寻衅滋事罪违反了谦抑原则第17-18页
三、寻衅滋事罪的立法缺陷第18-29页
 (一) 寻衅滋事罪客体方面的争议第18-20页
 (二) 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的争议第20-22页
 (三)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争议(上)第22-25页
  1. 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争议第22-24页
  2. 关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的争议第24-25页
 (四) 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争议(下)第25-29页
  1. 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的争议第25-27页
  2. 关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争议第27-29页
四、我国刑法应废止寻衅滋事罪第29-33页
 (一) 寻衅滋事罪的存废修之争第29-31页
  1. 从中外立法比较来看,外国没有寻衅滋事罪的立法例第30页
  2. 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违反了犯罪构成理论第30页
  3. 实践上,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极为困难,导致出现适用上的困难第30-31页
  4. 废除本罪,不会导致法律漏洞第31页
 (二) 本文立场:我国刑法应废除寻衅滋事罪第31-33页
参考文献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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