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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书罪责之研究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2页
绪论第12-17页
 第一节 研究动机第12-14页
 第二节 研究范围第14-15页
 第三节 研究方法第15-17页
第一章 伪造文书的基本意涵第17-36页
 第一节 伪造文书罪的立法论第17-25页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法对伪造文书行为的罪责规定第17-22页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伪造文书行为的罪责规定第22-25页
 第二节 伪造文书罪的保护法益第25-34页
  一、权利侵害说第26-27页
  二、公共信用说第27-29页
  三、法律交往上之安全性与可靠性第29-31页
  四、文书机能说第31-33页
  五、文书制度说第33-34页
 第三节 结语第34-36页
第二章 文书制度第36-67页
 第一节 文书的概念第36-44页
  一、文书的法律上意义第37-39页
  二、文书的特征第39-44页
 第二节 文书的分类第44-54页
  一、狭义的文书与广义的文书第44-46页
  二、公文书与私文书第46-50页
  三、目的文书与偶然文书第50-51页
  四、处分文书与证明文书第51-52页
  五、业务文书第52-53页
  六、特种文书第53-54页
 第三节 准文书第54-59页
  一、电磁记录第55-57页
  二、图画、照相第57-58页
  三、信用卡第58-59页
 第四节 替代文书与类似文书第59-64页
  一、影印本第60-62页
  二、名片第62-63页
  三、传真文件第63-64页
 第五节 结语第64-67页
第三章 伪造文书行为的犯罪样态第67-96页
 第一节 文书伪造的危险概念分析第67-72页
  一、伪造文书罪的危险概念第67-68页
  二、危险概念的再认识第68-72页
 第二节 伪造行为概说第72-75页
  一、伪造的意义第72-73页
  二、伪造概念的分类第73-75页
 第三节 伪造文书行为之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比较第75-78页
  一、形式主义的观点第75-76页
  二、实质主义的观点第76-77页
  三、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观点的调和第77-78页
 第四节 文书之伪造第78-90页
  一、有形伪造第78-85页
  二、无形伪造第85-90页
 第五节 文书的变造第90-92页
  一、变造的概念第90-92页
  二、有形变造与无形变造第92页
 第六节 结语第92-96页
第四章 伪造文书罪的具体类型第96-109页
 第一节 伪造、变造公文书第97-98页
 第二节 伪造、变造私文书第98-100页
 第三节 制作虚伪公文书第100-101页
 第四节 制作虚伪私文书第101-103页
 第五节 伪造特种文书第103-105页
 第六节 行使伪造、变造文书第105-107页
 第七节 伪造电磁记录第107页
 第八节 结语第107-109页
第五章 我国刑法对于伪造文书罪责之规范第109-138页
 第一节 中国刑法对伪造文书罪责的立法历程第109-111页
 第二节 刑法对伪造文书罪责之概念第111-120页
  一、刑法对伪造之概念第111-112页
  二、刑法对文书的概念第112-114页
  三、我国刑法对伪造文书罪的概念第114-120页
 第三节 我国刑法对伪造文书罪规范的具体类型第120-135页
  一、伪造、变造金融类文书第120-124页
  二、伪造、变造发票类文书第124-130页
  三、伪造、变造一般文书第130-135页
 第四节 结语第135-138页
第六章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伪造文书罪的规范第138-163页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伪造文书罪的发展历程第138-139页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文书的涵义第139-144页
  一、文书的意义第139页
  二、文书的特征第139-141页
  三、准文书第141-144页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伪造文书行为的定罪第144-147页
  一、客观上须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第144-145页
  二、伪造文书罪之罪数认定第145-146页
  三、伪造文书罪与其它文书犯罪规定之关系第146-147页
 第四节 台湾地区刑法对伪造文书犯罪样态之具体规定第147-160页
  一、伪造、变造私文书第147-150页
  二、伪造、变造公文书第150-151页
  三、伪造、变造特种文书第151-152页
  四、公务员公文书登载不实第152-154页
  五、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第154-155页
  六、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第155页
  七、行使伪造变造或登载不实之文书第155-158页
  八、伪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第158-160页
 第五节 结语第160-163页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第163-170页
 第一节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有关伪造文书罪责的重新定义第163-167页
  一、须纳入以行使为目的之主观目的第163-165页
  二、客观上是否须加入足生损害于公众之危险性概念第165-166页
  三、对特种文书的重新思考第166-167页
 第二节 完备我国刑法规范,建构完整的伪造文书立法罪责第167-170页
  一、增加对伪造、变造私文书的刑事立法规定第167-168页
  二、明确伪造及文书之定义第168页
  三、重新建构伪造文书罪章之体系第168页
  四、增加犯罪之主观目的第168-169页
  五、立法规范准文书或电磁记录的保护第169-170页
参考文献第170-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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