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6页 |
ABSTRACT | 第6-10页 |
绪论 | 第10-14页 |
一、 选题背景 | 第10页 |
二、 论文结构及研究方法 | 第10-12页 |
三、 文献综述 | 第12-14页 |
第一章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 第14-22页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 | 第14-17页 |
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 | 第14-15页 |
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第15-17页 |
第二节 有限合伙型 PE 的制度优势及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 第17-22页 |
一、 有限合伙型 PE 的制度优势 | 第17-19页 |
二、 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型 PE 的法制土壤 | 第19-22页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信息不对称问题 | 第22-29页 |
第一节 PE 内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问题 | 第22-24页 |
一、 逆向选择 | 第22-23页 |
二、 道德风险 | 第23-24页 |
第二节 解决 PE 内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途径——声誉机制与锦标制度 | 第24-25页 |
第三节 我国 PE 市场信用体系的缺位及其后果 | 第25-29页 |
一、 阻碍我国 PE 市场声誉机制形成的因素 | 第25-26页 |
二、 PE 市场信用体系缺位导致的后果 | 第26-29页 |
第三章 信用体系缺位下对有限合伙人权限的重新考量 | 第29-38页 |
第一节 信用体系缺位下有限合伙型 PE 投资者的自我保护 | 第29-32页 |
一、 有限合伙型 PE 实践中投资者角色的转变 | 第29-30页 |
二、 有限合伙型 PE 投资者自我保护方式实现的立法障碍 | 第30-32页 |
第二节 国外立法的有益尝试——以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为蓝本 | 第32-36页 |
一、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内部管理权限的重构 | 第32-34页 |
二、 ULPA 确认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的正当性考量 | 第34-36页 |
第三节 扫清投资者参与投资决策立法障碍的必要性 | 第36-38页 |
第四章 对有限合伙型 PE 投资者信息劣势的矫正 | 第38-50页 |
第一节 重构有限合伙内部管理权的分配模式 | 第38-41页 |
一、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 第38-40页 |
二、 对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合理限制 | 第40-41页 |
第二节 规范基金管理人的准入要求 | 第41-45页 |
一、 我国现行法对于内资 PE 管理人的准入要求 | 第42-43页 |
二、 对于基金管理人准入规范的立法建议 | 第43-45页 |
第三节 统建权威性 PE 市场信用体系 | 第45-50页 |
一、 建立以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 | 第46-47页 |
二、 PE 行业协会及其建立 PE 市场信用体系的职责 | 第47-50页 |
结语 | 第50-51页 |
参考文献 | 第51-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