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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公司法关于控制股东的义务

一、 序论第1-5页
二、 “控制股东”的法律界定第5-7页
三、 英国公司法相关判例评析第7-24页
 (一) 关于控制股东义务的传统观念第7-9页
 (二) 对控制股东投票权的限制第9-22页
  1. 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诚信行事(act bona fid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company as a whole)第10-13页
  2. 不得构成“对中小股东的欺诈(fraud on the minority)”第13-14页
  (1) 掠夺公司财产(expropriation of the company's property)第14-16页
  (2) 对董事违反义务的认可(ratification of directors' breach of duty)第16-19页
  (3) 掠夺中小股东财产(expropriation of minority's property)第19-22页
 (三) 评析结论第22-24页
四、 美国公司法相关判例评析第24-40页
 (一)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确立第24-25页
 (二)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一般理论第25-28页
  1.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第25-26页
  2. 控制股东城信义务的对象和产生方式第26-27页
  3.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和董事诚信义务的区别第27-28页
 (三) 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第28-37页
  1.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第28-31页
  2. 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第31-32页
  (1) 出售控制权(sale of control)第32-34页
  (2) 自我交易(self-dealing)第34-37页
 (四) 关于封闭公司(CLOSE CORPORATION)的特别情况第37-39页
 (五) 评析结论第39-40页
五、 我国公司法立法可援引的借鉴第40-43页
 (一) 英美公司法关于控制股东义务的异同第40-41页
  1. 相同之处第40页
  2. 不同之处第40-41页
 (二) 对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借鉴第41-43页
参考文献第4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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