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8页 |
引言 | 第8-9页 |
第一章 我国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的现状 | 第9-19页 |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 | 第9-10页 |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10-11页 |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特征 | 第11-12页 |
四、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分类 | 第12-14页 |
五、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实践情形 | 第14-16页 |
六、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16-19页 |
第二章 我国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的缺陷 | 第19-23页 |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概念定义不科学 | 第19页 |
二、第三人的法定分类单一 | 第19页 |
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时限和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的时限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 第19-20页 |
四、对必须公告送达的第三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告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 | 第20页 |
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必须送达第三人 | 第20-21页 |
六、涉及第三人案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 | 第21-22页 |
七、在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时,如果案件涉及第三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复议机关是应该终止行政复议还是不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 第22-23页 |
第三章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的建议 | 第23-29页 |
一、对行政复议第三人概念进行重新定义 | 第23页 |
二、增加第三人法定分类,设定必要第三人和普通第三人制度 | 第23-24页 |
三、为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应当明确规定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最后期限以及提交第三人书面陈述意见最后期限 | 第24-25页 |
四、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公告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第25-26页 |
五、要完善第三人送达立法 | 第26页 |
六、建立第三人必须听证制度 | 第26-27页 |
七、在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时,如果案件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不同意终止行政复议程序的,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复议机关不准许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 第27-29页 |
结论 | 第29-30页 |
主要参考文献 | 第30-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