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3-4页 |
Abstract | 第4-5页 |
绪论 | 第8-14页 |
一、研究意义 | 第8-10页 |
(一) 学术价值 | 第8-9页 |
(二) 应用价值 | 第9-10页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10-12页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第10-11页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11-12页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第12页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第12-14页 |
(一) 研究方法 | 第12-13页 |
(二) 研究思路 | 第13页 |
(三) 创新之处 | 第13-14页 |
第一章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概述 | 第14-22页 |
第一节 大数据内涵 | 第15-18页 |
一、大数据的内涵 | 第15-16页 |
二、大数据的特征 | 第16-17页 |
三、大数据的六个维度 | 第17-18页 |
第二节 公民个人信息权界定 | 第18-22页 |
一、公民个人信息权定义 | 第18-20页 |
二、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第20页 |
三、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与传统公民个人信息权比较 | 第20-22页 |
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缺陷 | 第22-31页 |
第一节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 | 第22-27页 |
一、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现状 | 第22-25页 |
二、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 第25-27页 |
第二节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缺陷 | 第27-31页 |
一、缺乏统一个人信息权保护法 | 第27-29页 |
二、法律保障与救济制度困难 | 第29页 |
三、信息主体安全意识淡薄 | 第29-31页 |
第三章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国际比较 | 第31-37页 |
第一节 欧盟、美国、日本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实践 | 第31-34页 |
一、《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及相关现行法律 | 第31-32页 |
二、《欧盟数据保护规则》草案 | 第32页 |
三、美国个人信息权自律保护模式 | 第32-33页 |
四、日本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实践 | 第33-34页 |
第二节 欧盟、美国、日本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实践评析 | 第34-35页 |
一、欧盟个人信息保护之评析 | 第34页 |
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之评析 | 第34-35页 |
三、日本个人信息保护之评析 | 第35页 |
第三节 欧盟、美国、日本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实践启示 | 第35-37页 |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必须适应国情 | 第35页 |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必须立足时代背景 | 第35-36页 |
三、明确对个人信息权中财产利益进行保护 | 第36页 |
四、明确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及承担方式 | 第36-37页 |
第四章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路径选择 | 第37-48页 |
第一节 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37-42页 |
一、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37-40页 |
二、扩大个人信息权保护范围 | 第40-41页 |
三、构建侵犯个人信息权民事责任体系 | 第41页 |
四、明确个人信息权财产属性 | 第41-42页 |
第二节 完善法律保障和救济制度 | 第42-45页 |
一、建立和解和诉讼机制 | 第42-43页 |
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 第43页 |
三、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 第43-44页 |
四、引入集体诉讼制度 | 第44页 |
五、设立专门的网上投诉管理机构 | 第44-45页 |
六、建立个人信息利用企业诚信档案 | 第45页 |
第三节 培养个人信息权保护意识 | 第45-48页 |
一、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 第45-46页 |
二、规范与约束自身社交网络行为 | 第46页 |
三、提升账户信息安全度 | 第46-47页 |
四、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技术能力 | 第47页 |
五、积极接受信息安全教育 | 第47-48页 |
结语 | 第48-49页 |
附录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情况调查 | 第49-51页 |
参考文献 | 第51-53页 |
致谢 | 第53-54页 |
个人简介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成果 | 第5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