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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研究--兼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借鉴

摘要第1-7页
绪论第7-9页
第一章 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的立法起源与理由第9-11页
第二章 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内容研究第11-33页
 一、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的理念第11-12页
 二、台湾地区缓起诉处分的要件第12-14页
  (一) 有足够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且可以提起公诉的条件第12-13页
  (二) 被告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非重罪案件)第13页
  (三) 检察官应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为缓起诉为适当的第13-14页
 三、台湾地区缓起诉处分的内容第14-18页
  (一) 缓起诉处分的期间(观察期间)第14-16页
  (二) 缓起诉的附随处分(附随条件)第16-18页
 四、台湾地区缓起诉处分的确定与其效力第18-22页
 五、台湾地区缓起诉处分的监督机制第22-33页
  (一) 再议制度第22-26页
  (二) 交付审判制度第26-33页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实务运作分析第33-49页
 一、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运作统计资料与分析第33-37页
 二、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办理缓起诉处分作业要点分析第37-49页
  (一) 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时命被告应遵守或履行事项的作业流程第38-40页
  (二) 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时未指定被告遵守或履行款项第40-41页
  (三) 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的处理原则第41-45页
  (四) 行政协调与连系第45-46页
  (五) 相关机关(构)的结合与运用第46-47页
  (六) 城乡差距之执行参考标准第47-48页
  (七) 嘱托执行第48页
  (八) 督导考核与经费来源第48-49页
第四章 大陆地区是否须引入缓起诉制度及如何引进第49-63页
 一、大陆地区是否需引入台湾地区缓起诉制度第49-60页
  (一) 对于犯罪概念观察第49-51页
  (二) 对于犯罪成因与对策(刑事政策)的观察第51-53页
  (三) 对于刑事法学的观察第53-56页
  (四) 起诉与不起诉的结构观察第56-57页
  (五) 小结第57-60页
 二、大陆地区引进缓起诉制度的立法原则的建议第60-62页
  (一) 关于何种案件能适用缓起诉第60-61页
  (二) 关于缓起诉处分所考虑的事由第61页
  (三) 关于缓起诉处分负担的设计第61页
  (四) 关于犹豫期间的设置(此缓起诉期间是我国台湾地区所独创的部分,日本以及德国并无此期间的设置)第61-62页
  (五) 关于缓起诉监督机制的设计第62页
 三、结论第62-63页
参考文献第63-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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