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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必需设施”原则--以美国和欧盟经验为鉴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引言第10-14页
第一章 “必需设施”原则的起源和历史发展第14-28页
 第一节 “必需设施”原则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起源和发展第14-21页
  一、“必需设施”原则在美国的起源第14-16页
  二、“必需设施”原则在美国的确立及发展第16-21页
 第二节 “必需设施”原则在欧盟竞争法中的发端和发展第21-28页
  一、“必需设施”原则在欧盟的发端第21-24页
  二、“必需设施”原则在欧盟的确立及发展第24-28页
第二章 “必需设施”原则的含义及适用标准第28-42页
 第一节 “必需设施”原则的含义第28-33页
  一、基于案例展开的考察第28-31页
  二、“必需”的界定第31-32页
  三、“设施”的界定第32-33页
 第二节 “必需设施”原则的适用标准第33-42页
  一、美国MCI 标准分析第33-36页
  二、欧盟Bronner 标准分析第36-39页
  三、美国和欧盟标准的对比第39-42页
第三章 “必需设施”原则存废争议探讨第42-54页
 第一节 “必需设施”原则存废争议第42-47页
  一、有悖于私有财产和合同自由理念第42-43页
  二、挫伤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第43-44页
  三、管理成本加剧并与行业管制相冲突第44-46页
  四、强制授权有违知识产权立法初衷第46-47页
 第二节 “必需设施”原则存续合理性分析第47-54页
  一、“必需设施”原则对所有权和合同自由的合理限制第47-50页
  二、“必需设施”原则对竞争和创新的保护第50-52页
  四、“必需设施”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例外适用第52-54页
结论第54-56页
参考文献第56-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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