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第4-5页 |
abstract | 第5页 |
引言 | 第8-11页 |
第一章 民事再审检察监督之历史与现实 | 第11-15页 |
一、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动态历程 | 第11-12页 |
二、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历史——“平行结构” | 第12-13页 |
三、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现实——“顺位模式” | 第13-15页 |
(一)确立“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 | 第13页 |
(二)在检察监督方式上新增了检察建议制度 | 第13页 |
(三)实行有限再审制度 | 第13-15页 |
第二章 顺位模式之当事人路径选择及引发问题 | 第15-21页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及检察监督的路径选择 | 第15-17页 |
(一)“以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下的路径选择 | 第15-16页 |
(二)“以原审法院管辖为补充”下的路径选择 | 第16-17页 |
二、不同路径选择引发的突出问题 | 第17-21页 |
(一)法院审级制度遭遇尴尬 | 第17-18页 |
(二)同一法院对案件反复处理导致司法公信受到冲击 | 第18页 |
(三)被申请人申请再审和检察监督的程序权利被剥夺 | 第18-19页 |
(四)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难与救济不足并存 | 第19-21页 |
第三章 正当程序视角下顺位模式之问题检视 | 第21-26页 |
一、损及审级制度和审级利益有违程序的权威性 | 第21-22页 |
二、不经回避进行纠错有违程序的合理性 | 第22页 |
三、当事人法院管辖选择权被管制有违程序的选择性 | 第22-23页 |
四、未予对方当事人以相应权利有违程序的公平性 | 第23-24页 |
五、指令再审难以止诉有违程序的效率性 | 第24页 |
六、立法欠缺具体规定有违程序的规范性 | 第24-26页 |
(一)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缺失 | 第24-25页 |
(二)检察监督管辖级别规定模糊 | 第25页 |
(三)检察监督办理程序缺乏具体规范 | 第25-26页 |
第四章 正当程序视角下顺位模式局限之克服必要 | 第26-33页 |
一、保证法院审级制度的严肃性 | 第26-28页 |
(一)界定上下级法院审判权限的必然要求 | 第27页 |
(二)规范同一法院审判权限的客观需要 | 第27-28页 |
二、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 第28页 |
三、实现对检察监督权的程序牵制 | 第28-30页 |
(一)彰显申请再审期限设置的必然要求 | 第28-29页 |
(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客观需要 | 第29页 |
(三)强化对检察监督权进行制约的必然要求 | 第29-30页 |
四、保护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平等性 | 第30-33页 |
(一)对等尊重程序权利的必然要求 | 第30-31页 |
(二)彰显程序公平的必然要求 | 第31页 |
(三)增进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 第31-33页 |
第五章 正当程序视角下民事再审检察监督之完善构想 | 第33-39页 |
一、依程序规范和牵制原则对权力的行使予以具化 | 第33-35页 |
(一)合理设置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 | 第33-34页 |
(二)规范申请检察监督的管辖级别 | 第34页 |
(三)完善检察监督权力行使的程序 | 第34-35页 |
二、依程序合理和效率原则对法院再审审级予以限定 | 第35-37页 |
(一)确立“同级抗同级审”原则 | 第36页 |
(二)建立指令原审法院以外法院再审机制 | 第36-37页 |
三、依程序权威和安定原则避免裁判文书的冲突 | 第37-38页 |
四、依程序公平和选择原则对顺位模式予以不同设计 | 第38-39页 |
结语 | 第39-40页 |
参考文献 | 第40-43页 |
后记 | 第43-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