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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自治性

摘要第1-6页
ABSTRACT第6-10页
导论第10-22页
 一 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第10-18页
 二 本文结构第18-22页
第一章 法律如何实现自治性第22-58页
 一 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第22-26页
 二 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第26-30页
 三 法律体系的逻辑构造第30-37页
  (一) 构造逻辑系统的必要性第30-31页
  (二) 构造逻辑系统的前提条件与程序第31-33页
  (三) 逻辑系统的优势第33-34页
  (四) 哥德尔的挑战第34-35页
  (五) 哥德尔不完全性证明第35-37页
 四 逻辑构造之外的进路第37-45页
  (一) 公理体系之梦第37-39页
  (二) 非形式化的建构路径分析第39-45页
 五 法律的自治性第45-58页
  (一) 悖论与自我指涉第45-47页
  (二) 悖论的解决方案第47-58页
第二章 奥斯丁的法律体系理论第58-87页
 一 法律与主权者的命令第58-71页
  (一) 主权的意义第58页
  (二) 一些主要的主权理论的分析第58-60页
  (三) 奥斯丁的主权论第60-61页
  (四) 奥斯丁法律体系的建构中的主权悖论第61-65页
  (五) 巴力门主义与法律主治第65-71页
 二 主权者意志与法律体系的建构第71-76页
  (一) 主权者意志与法律体系的对应性第71-72页
  (二) 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主权者意志第72-76页
 三 主权者意志之外的法律体系建构路径第76-87页
  (一) 法律完整性的认定标准第76-77页
  (二) 边沁的法律个别化理论第77-79页
  (三) 完整性法律的另一种建构路径第79-87页
第三章 哈特的法律体系理论第87-109页
 一 法律体系自治性的社会背景第87-88页
 二 对奥斯丁的批评第88-94页
  (一) 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的不可能性第88-91页
  (二) 规则理论的提出第91-94页
 三 承认规则与法律体系的自我指涉第94-109页
  (一) 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的区分第94-95页
  (二) 承认规则的功能及形态第95-96页
  (三) 维特根斯坦规则理论视角下的承认规则第96-98页
  (四) 承认规则的不确定性第98-101页
  (五) 以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补救承认规则第101-103页
  (六) 补救方案的失败证明第103-109页
第四章 凯尔森的法律体系理论第109-115页
 一 法律体系自治性的的规范保障第109-112页
  (一) 纯粹性的意旨第109页
  (二) 基础规范的哲学背景第109-110页
  (三) 基础规范的地位与功能第110-112页
 二 基础规范的内在矛盾与法律体系自我指涉的不可能第112-115页
第五章 法律体系中的理由与构成第115-129页
 一 作为理由的规范第115-122页
  (一) 规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矛盾第115-116页
  (二) 行为理由关联的复杂性第116-119页
  (三) 规范作为排他性理由第119-120页
  (四) 规范的自主性第120-122页
  (五) 权威性要求第122页
 二 法律体系中的构成性规则第122-129页
  (一) 构成性规则的表现形式第122-123页
  (二) 构成性规则的自主性第123-129页
结论第129-131页
参考文献第131-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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