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1-7页 |
Abstract | 第7-13页 |
引言 | 第13-17页 |
一、本文选题的意义 | 第13-14页 |
二、本文的逻辑结构 | 第14-15页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15-16页 |
四、本文的研究目标 | 第16-17页 |
第一章 物权法定下地役权的内容 | 第17-35页 |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内涵再界定 | 第17-21页 |
一、物权法定原则是各国物权法普遍采纳的一项基本原则 | 第17页 |
二、物权法定原则内涵考 | 第17-19页 |
三、物权法定原则所面临的挑战 | 第19-21页 |
第二节 地役权的内容 | 第21-31页 |
一、地役权的内容是"负担"还是"利用" | 第21-22页 |
二、地役权内容的自由约定性 | 第22-23页 |
三、地役权内容的比较研究 | 第23-31页 |
第三节 事实关系之变化与地役权的范围 | 第31-35页 |
一、事实关系的变化能否引起地役权的范围变动 | 第31-32页 |
二、需役地事实关系的变化对地役权范围的影响 | 第32-33页 |
三、供役地事实关系的变化对地役权范围的影响 | 第33-34页 |
四、地役权的内容对地役权制度的影响 | 第34-35页 |
第二章 物权法定下地役权性质的困惑 | 第35-48页 |
第一节 认定地役权为物权的难点 | 第35-38页 |
一、从地役权的内容来看,地役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 | 第35页 |
二、从地役权的种类来看,地役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 第35页 |
三、从地役权登记的效力来看,地役权不像物权 | 第35-36页 |
四、从消极地役权来看,地役权与债权并无区别 | 第36页 |
五、从排他效力来看,地役权与"一物一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 | 第36-38页 |
第二节 地役权物权性的认定 | 第38-48页 |
一、地役权物权性的认定依据 | 第38-45页 |
二、学界对地役权本质的论争 | 第45-48页 |
第三章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关系 | 第48-71页 |
第一节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划分 | 第48-59页 |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划分的历史考察 | 第48-51页 |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划分的比较法考察 | 第51-55页 |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划分的理论基础 | 第55-59页 |
第二节 认定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关系的困难所在 | 第59-61页 |
一、功能上的相似性是二者难以划清界限的重要原因 | 第60页 |
二、具体类型的相似性进一步混淆了二者之间的区别 | 第60-61页 |
第三节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关系 | 第61-71页 |
一、从功能论的角度看,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关联性 | 第61-62页 |
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类型上的关联性 | 第62-67页 |
三、我国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类型之间的关系 | 第67-70页 |
四、地役权人是否受相邻关系的限制 | 第70-71页 |
第四章 物权法定下地役权的类型化 | 第71-119页 |
第一节 地役权类型化的价值 | 第71-78页 |
一、类型化是一种思考地役权的方式 | 第71-72页 |
二、地役权体系的建构要求地役权类型化 | 第72-74页 |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弥补要求地役权类型化 | 第74页 |
四、地役权类型化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 | 第74-75页 |
五、类型化有利于地役权的保护 | 第75-78页 |
六、类型化有利于防止地役权过度抽象化带来的不利后果 | 第78页 |
第二节 地役权类型化的难点 | 第78-81页 |
一、类型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类型化的困难 | 第78-79页 |
二、类型化标准的选择是地役权类型化的直接困难 | 第79-80页 |
三、混合类型地役权的存在增加了类型化的难度 | 第80-81页 |
第三节 典型国家地役权的类型化标准及地役权的主要类型 | 第81-89页 |
一、罗马法地役权的类型化标准及地役权的主要类型 | 第81-85页 |
二、法国民法关于地役权类型化的标准及主要类型 | 第85-87页 |
三、荷兰民法关于地役权类型化的标准及主要类型 | 第87页 |
四、德国民法关于地役权类型化的标准及主要类型 | 第87页 |
五、瑞士民法关于地役权类型化的标准及主要类型 | 第87-88页 |
六、意大利民法关于地役权类型化的标准及主要类型 | 第88页 |
七、奥地利民法关于地役权类型化的标准及主要类型 | 第88页 |
八、日本民法关于地役权类型化的标准及主要类型 | 第88-89页 |
第四节 地役权类型化的标准 | 第89-107页 |
一、地役权的类型化标准——客体视角的观察 | 第90-101页 |
二、地役权的实质性类型化标准——内容视角的观察 | 第101-107页 |
第五节 公共地役权 | 第107-119页 |
一、公共地役权的本质 | 第107-110页 |
二、公共地役权的功能 | 第110-112页 |
三、公共地役权的立法 | 第112-114页 |
四、公共地役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 第114-115页 |
五、公共地役权的设立模式 | 第115-116页 |
六、生态地役权 | 第116-119页 |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下地役权的登记 | 第119-131页 |
第一节 物权法定与地役权登记 | 第119-121页 |
一、物权法定要求不动产变动应当登记 | 第119-120页 |
二、地役权具有登记能力 | 第120-121页 |
第二节 地役权登记制度的特殊性 | 第121-127页 |
一、地役权类型化的困难对地役权登记制度的影响 | 第121-123页 |
二、地役权类型化后对地役权登记制度的影响 | 第123页 |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对地役权登记制度的影响 | 第123-126页 |
四、我国采纳的地役权登记方式 | 第126-127页 |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的效力 | 第127-131页 |
一、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之间效力的说明 | 第127-128页 |
二、未登记之地役权的移转 | 第128-131页 |
结论:地役权在东亚地区衰落的原因以及对策 | 第131-137页 |
一、地役权在东亚地区衰落的原因 | 第131-133页 |
二、东亚地区"激活"地役权制度的方法 | 第133-137页 |
参考文献 | 第137-143页 |
后记 | 第143-14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