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5页 |
Abstract | 第5-7页 |
前言 | 第7-9页 |
第一章 重大误解的概念 | 第9-26页 |
第一节 重大误解概念内涵上的争议 | 第9-17页 |
一、大陆法系民法对“误解”与“错误”的严格区分 | 第9-11页 |
二、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对“误解”与“错误”的混同 | 第11-17页 |
第二节 重大误解概念外延上的争议 | 第17-26页 |
一、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导的二元论的实践及影响 | 第17-21页 |
二、逐渐占据通说地位的一元理论 | 第21-23页 |
三、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对重大误解类型的二元划分 | 第23-25页 |
四、未来《民法总则》在类型的划分上应采取的立法态度 | 第25-26页 |
第二章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 第26-35页 |
第一节 有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 | 第27-30页 |
一、意思表示成立 | 第27页 |
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第27-28页 |
三、错误的发生是行为人无意造成的 | 第28-29页 |
四、错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所致 | 第29页 |
五、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 第29-30页 |
第二节 表意人的误解为重大误解 | 第30-35页 |
一、须为《民通意见》第71条所列举的类型 | 第30-34页 |
二、《民通意见》第71条提出的“较大损失”标准 | 第34-35页 |
第三章 重大误解法律效果问题 | 第35-39页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在重大误解法律效果上的倾向 | 第35-38页 |
第二节 未来《民法总则》应有的选择 | 第38-39页 |
第四章 重大误解的关联制度 | 第39-46页 |
第一节 意思表示解释对重大误解认定的必要性 | 第39-42页 |
一、意思表示解释对重大误解认定的必要性 | 第39-42页 |
二、我国《民法通则》中意思表示解释制度的缺位 | 第42页 |
第二节 风险承担对重大误解适用的排除 | 第42-45页 |
第三节 瑕疵担保责任与重大误解的竞合 | 第45-46页 |
结语 | 第46-49页 |
参考文献 | 第49-52页 |
致谢 | 第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