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 第1-8页 |
第一部分 我国劳动争议的严峻现状 | 第8-12页 |
一、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 | 第8页 |
二、争议内容日益复杂化,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 第8-9页 |
三、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比较突出 | 第9页 |
四、处理周期长,成本过大 | 第9-10页 |
五、通道不顺畅,矛盾激化 | 第10页 |
六、劳动争议诉讼化 | 第10-12页 |
第二部分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分析 | 第12-19页 |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概述 | 第12-14页 |
(一) 劳动争议处理的机构 | 第12-13页 |
(二)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及相互关系 | 第13-14页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14-19页 |
(一) 企业调解委员会难有权威 | 第14页 |
(二) 三方机制有名无实 | 第14-15页 |
(三) 现行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影响了公正的实现 | 第15-17页 |
(四)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违背了效率/效益原则 | 第17-19页 |
第三部分 现有学术界裁审关系制度设计方案分析 | 第19-23页 |
一、一裁一审制 | 第19-20页 |
二、只裁不审 | 第20页 |
三、或裁或审,裁审自择、一裁一审、两审终审 | 第20-21页 |
四、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 第21-22页 |
五、只审不裁 | 第22-23页 |
第四部分 世界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成功案例及评价 | 第23-31页 |
一、日本:预防与监督,工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 第23-25页 |
(一) 343个劳动标准监督机构和相应的劳动标准监督官员 | 第23-24页 |
(二) 日本工会在法律、政策的制订过程中,胸有成竹地积极参与 | 第24-25页 |
二、澳大利亚:尽可能以调解为主,逐步朝分权式,即劳资自主协调方向发展 | 第25-27页 |
(一) 澳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政府职能部门——产业关系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 | 第25-26页 |
(二) 由劳、资、政三方代表组成的国家劳资调解委员会从高层面上促进了劳资和谐 | 第26页 |
(三) 澳大利亚调整劳动关系的两大主体组织: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 | 第26-27页 |
三、德国:专业法院或法庭的建立,倾向于结果公正 | 第27页 |
四、美国:劳动争议处理民间化—偏重程序公正 | 第27-28页 |
五、俄罗斯: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在程序上有所不同,同时强调三方机制和工会的积极工作 | 第28-29页 |
六、挪威:国家调解官在劳动纠纷中的作用 | 第29-31页 |
(一) 调解机构职能:只处理利益争议 | 第29-30页 |
(二) 调解官的作用:提供一个框架性的建议方案 | 第30页 |
(三) 调解官的原则和立场:中立性 | 第30页 |
(四) 调解机构与政府的关系:独立性 | 第30-31页 |
第五部分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新模式的构建 | 第31-50页 |
一、劳动争议的定性分析 | 第31页 |
(一) 公私法融合的性质 | 第31页 |
(二) 切身利益相关性 | 第31页 |
(三) 群体性,强影响性 | 第31页 |
二、构建劳动争议机制的原则分析 | 第31-34页 |
(一) 与国情衔接 | 第32页 |
(二) 公正与效率的协调 | 第32-33页 |
(三) 纠纷解决方式的对话性 | 第33-34页 |
(四)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诉权保护原则 | 第34页 |
三、模式构建 | 第34-50页 |
(一) 取消仲裁,设立专业法院 | 第35-42页 |
(二) 调解的专业化 | 第42-44页 |
(三) 强化工会的作用,重视雇主组织的建立 | 第44-48页 |
(四) 预防机制和监督机制及执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 第48-49页 |
(五) 在立法层面配合和支持,如颁布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修改关于时效等不合理的规定,向国际接轨,重视劳权 | 第49页 |
(六)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 第49-50页 |
结语 | 第50-51页 |
参考文献 | 第51-52页 |
声明 | 第52-53页 |
后记 | 第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