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 第1-25页 |
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关系论 | 第25-126页 |
第一章 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 | 第26-56页 |
第一节 公示对抗主义 | 第26-33页 |
一、 法国法 | 第27-29页 |
二、 日本法 | 第29-31页 |
三、 英美法 | 第31-33页 |
第二节 公示要件主义 | 第33-39页 |
一、 德国法 | 第34-35页 |
二、 奥地利法 | 第35-36页 |
三、 瑞士法 | 第36-39页 |
第三节 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的关系 | 第39-42页 |
一、 公示对抗主义向着公示要件主义的“位移” | 第40-42页 |
二、 公示要件主义中形式的软化 | 第42页 |
第四节 对公示对抗主义与公示要件主义之评价 | 第42-56页 |
一、 公示对抗主义优于公示要件主义? | 第43-45页 |
二、 公示要件主义优于公示对抗主义! | 第45-53页 |
三、 公示要件主义之优化 | 第53-56页 |
第二章 物权公示与物权行为 | 第56-126页 |
第一节 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 第56-62页 |
一、 物权行为理论之缘起 | 第56-58页 |
二、 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理论之争概揽 | 第58-62页 |
第二节 物权行为理论构成 | 第62-73页 |
一、 关于物权行为的概念 | 第62-67页 |
二、 关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 第67-73页 |
第三节 有关物权行为理论的事实判断 | 第73-85页 |
一、 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 | 第74-77页 |
二、 “客观的物权合意”为独立的意思表示? | 第77-80页 |
三、 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 第80-83页 |
四、 无因性的相对化:物权行为理论的救世主或掘墓人? | 第83-85页 |
第四节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判断 | 第85-100页 |
一、 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便捷 | 第86-88页 |
二、 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明晰 | 第88-89页 |
三、 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公平 | 第89-98页 |
四、 物权行为理论与交易安全 | 第98-100页 |
第五节 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体系建构 | 第100-118页 |
一、 物权行为理论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 第101-105页 |
二、 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总则 | 第105-106页 |
三、 物权行为理论与无权处分 | 第106-108页 |
四、 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 第108-111页 |
五、 物权行为理论与不当得利制度 | 第111-114页 |
六、 物权行为理论与所有权保留制度 | 第114-116页 |
七、 物权行为理论与他物权的设定 | 第116-118页 |
第六节 物权公示制度与物权行为之关系 | 第118-126页 |
一、 公示对抗主义下本无所谓物权行为 | 第119-120页 |
二、 物权行为非同于公示要件主义 | 第120-122页 |
三、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无须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 | 第122-126页 |
公示方式论 | 第126-194页 |
第三章 不动产物权之公示:登记 | 第128-177页 |
第一节 登记概述 | 第128-156页 |
一、 登记之沿革 | 第128-129页 |
二、 各国登记制度 | 第129-131页 |
三、 登记之性质 | 第131-135页 |
四、 登记能力 | 第135-138页 |
五、 登记审查模式 | 第138-141页 |
六、 登记请求权 | 第141-144页 |
七、 登记机关 | 第144-147页 |
八、 登记的有效要件 | 第147-152页 |
九、 登记机关的责任 | 第152-156页 |
第二节 登记类型 | 第156-177页 |
一、 登记之分类 | 第156-164页 |
二、 预告登记 | 第164-173页 |
三、 异议登记 | 第173-177页 |
第四章 动产物权之公示:占有(交付) | 第177-194页 |
第一节 占有概述 | 第177-181页 |
一、 占有的性质 | 第177-179页 |
二、 占有的构成 | 第179-181页 |
第二节 占有的物权公示机能 | 第181-194页 |
一、 占有的确定:不断虚化的标准 | 第181-183页 |
二、 观念之占有 | 第183-186页 |
三、 从观念占有到观念交付 | 第186-188页 |
四、 占有(交付)的物权公示机能 | 第188-194页 |
公示效力论 | 第194-311页 |
第五章 公示的对抗力 | 第196-226页 |
第一节 公示对抗力基本问题 | 第196-212页 |
一、 登记对抗力的含义 | 第197-200页 |
二、 第三人范围概述 | 第200-204页 |
三、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 第204-206页 |
四、 未经登记即可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 第206-212页 |
第二节 不动产二重买卖--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制度设计之比较 | 第212-226页 |
一、 不动产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 第212-216页 |
二、 二重买卖均未办理登记 | 第216-219页 |
三、 第二买受人取得登记 | 第219-226页 |
第六章 公示的公信力 | 第226-311页 |
第一节 公信力的一般原理 | 第226-250页 |
一、 公信力的合理化说明 | 第226-230页 |
二、 公信力与权利推定效力 | 第230-233页 |
三、 登记的公信力 | 第233-247页 |
四、 占有的公信力 | 第247-250页 |
第二节 无权处分 | 第250-270页 |
一、 比较法的考察 | 第250-254页 |
二、 无权处分的内涵与外延 | 第254-260页 |
三、 我国学者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解释论 | 第260-267页 |
四、 无权处分合同应当效力未定,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267-270页 |
第三节 善意取得 | 第270-311页 |
一、 善意取得的制度沿革及在各国的运行轨迹 | 第270-278页 |
二、 善意取得制度正当化之依据 | 第278-286页 |
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 第286-307页 |
四、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 第307-311页 |
结论 | 第311-313页 |
参考书目 | 第313-31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