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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第5-7页
ABSTRACT第7-9页
引言第12-21页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第12-15页
    (二)文献综述第15-19页
    (三)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第19页
    (四)本文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19-21页
一、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客体属性第21-35页
    (一)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概念第21-24页
        1.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内涵、外延第21-22页
        2.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与电视游戏直播视频相区别第22-23页
        3.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与游戏概念之厘清第23-24页
    (二)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客体性质分析第24-28页
        1.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可复制性第25-26页
        2.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独创性第26-28页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邻接权客体性质分析第28-30页
    (四)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客体归类第30-35页
        1.现行《著作权法》视野下的客体归类第30-32页
        2.《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视野下的客体归类第32-35页
二、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第35-38页
    (一)原始取得情形下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第35-37页
        1.游戏玩家第35-36页
        2.游戏比赛组织者第36-37页
    (二)继受取得情形下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主体第37-38页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所涉及的著作权权利属性第38-47页
    (一)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不属于广播权第39-41页
    (二)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第41-43页
    (三)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不属于兜底条款“其他权利”第43-45页
    (四)在互联网上直播游戏视频的权利属于播放权第45-47页
四、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合理使用问题第47-62页
    (一)合理使用性质的学说第47-48页
    (二)游戏玩家直播游戏视频的行为具有“侵权”外观第48-49页
    (三)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合理使用分析第49-62页
        1.美国“四要素分析法”第50-56页
        2.《伯尔尼公约》“三步骤检验法”第56-58页
        3.“以合理商业化使用为标准的类型化判断方法”第58-62页
五、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存在的不足及其完善第62-70页
    (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存在的不足第62-64页
        1.《著作权法》著作权权利体系未能涵盖互联网游戏直播行为第62-63页
        2.《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封闭式立法模式不利于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著作权第63-64页
    (二)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保护互联网游戏直播视频的建议第64-70页
        1.将“播放权”载入《著作权法》以完善著作权权利体系第64-65页
        2.将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并引入判断要件第65-67页
        3.专门发布游戏直播指导性案例第67-70页
结语第70-72页
参考文献第72-77页
致谢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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