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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适用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0. 导论第9-14页
    0.1 引言第9-10页
    0.2 文献综述第10-14页
1. 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性质第14-20页
    1.1 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第14-17页
        1.1.1 “间接故意说”及其评议第14-15页
        1.1.2 “故意说”及其评议第15-16页
        1.1.3 “过失说”及其评议第16页
        1.1.4 “故意、过失均可说”第16-17页
    1.2 刑法第292条第2款属于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第17-20页
2.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主体范围第20-30页
    2.1 关于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主体范围的相关争议第20-23页
    2.2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犯罪中加害方的责任主体范围第23-30页
        2.2.1 能够确定因果关系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第23-25页
        2.2.2 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第25-27页
        2.2.3 斗殴过程中的受害方能否成为转化犯的主体第27-30页
3.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范围第30-34页
    3.1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的处理第30-32页
    3.2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导致无辜第三人重伤、死亡的处理第32-34页
参考文献第34-36页
后记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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