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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过户法律冲突研究

摘要第4-6页
Abstract第6-7页
0 导论第10-13页
    0.1 问题的提出第10-11页
    0.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第11-12页
    0.3 主要研究方法第12-13页
1 设立中公司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过户的法律冲突第13-21页
    1.1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正当性第13-18页
        1.1.1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特征第13-15页
        1.1.2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产权转移方式第15-17页
        1.1.3 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的正当性第17-18页
    1.2 设立中公司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过户的法律冲突第18-21页
        1.2.1 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过户的法律冲突第18-20页
        1.2.2 设立中公司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过户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20-21页
2 设立中公司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过户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案选择第21-25页
    2.1 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解决冲突的做法第21页
    2.2 理论界提供的候选方案第21-23页
    2.3 上述解决方案利弊分析第23-25页
3 设立中公司可以成为非货币财产首次出资过户的法律主体第25-32页
    3.1 设立中公司人格问题的理论考察第25-28页
        3.1.1 设立中公司人格问题是公司法上的难题第25-26页
        3.1.2 设立中公司人格问题的国际比较第26页
        3.1.3 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对设立中公司法律人格的态度第26-28页
    3.2 设立中公司应为法律所不禁止的客观存在第28-31页
        3.2.1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第28页
        3.2.2 设立中公司的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已不自觉地被承认第28-31页
    小结第31-32页
4 设立中公司接受公力型产权转移类非货币财产出资过户的制度构建第32-36页
    4.1 设立中公司法律人格的确立第32-34页
        4.1.1 设立中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条件第32-33页
        4.1.2 设立中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程序第33-34页
    4.2 《公司法》与财产《登记法》的配套完善第34-36页
        4.2.1 《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第34-35页
        4.2.2 财产《登记法》应该把符合条件的设立中公司规定为财产权变更登记的主体第35-36页
结语第36-37页
参考文献第37-40页
致谢第40-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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