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第5-6页 |
abstract | 第6-7页 |
第一章 绪论 | 第11-20页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11-13页 |
1.1.1 研究背景 | 第11-12页 |
1.1.2 研究意义 | 第12-13页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13-15页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第13-14页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第14-15页 |
1.3 研究理论基础 | 第15-16页 |
1.3.1 公共治理理论 | 第15页 |
1.3.2 政府职能理论 | 第15-16页 |
1.3.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16页 |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第16-18页 |
1.4.1 研究内容 | 第16-17页 |
1.4.2 技术路线 | 第17-18页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18-20页 |
1.5.1 研究思路 | 第18-19页 |
1.5.2 研究方法 | 第19-20页 |
第二章 成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概况 | 第20-25页 |
2.1 成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现状 | 第20-21页 |
2.2 成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主要困境 | 第21-23页 |
2.2.1 利益博弈导致难以形成有效的协同互动监管模式 | 第21-22页 |
2.2.2 缺乏信息共享使得治理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 | 第22页 |
2.2.3 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行政处罚存在争议 | 第22-23页 |
2.3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协同处置的典型性 | 第23-25页 |
2.3.1 成都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典型性 | 第23页 |
2.3.2 健安喜品牌效应具有的典型性 | 第23-24页 |
2.3.3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协同处置困境的典型性 | 第24-25页 |
第三章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协同处置的案例描述 | 第25-32页 |
3.1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协同处置的案例介绍 | 第25-27页 |
3.1.1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协同处置的起因 | 第25页 |
3.1.2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协同处置的过程 | 第25-26页 |
3.1.3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协同处置的结果 | 第26-27页 |
3.2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协同处置的争议点 | 第27-29页 |
3.2.1 行政处罚程序是否违法 | 第27-28页 |
3.2.2 是否存在包庇被投诉举报人 | 第28-29页 |
3.2.3 经营者是否该赔偿消费者 | 第29页 |
3.3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协同处置的关键因素分析 | 第29-32页 |
3.3.1 协同治理主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合理 | 第29-30页 |
3.3.2 参与主体间信息不对称 | 第30页 |
3.3.3 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使得处罚存在争议 | 第30-32页 |
第四章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处置中参与主体利益分配分析 | 第32-38页 |
4.1 合理的利益关系是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内在诱因 | 第32-33页 |
4.1.1 合理的利益关系确定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 | 第32-33页 |
4.1.2 有效的激励机制动员各主体积极参与 | 第33页 |
4.2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中参与主体存在利益博弈的情况分析 | 第33-36页 |
4.2.1 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 第33-34页 |
4.2.2 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 | 第34-35页 |
4.2.3 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 第35-36页 |
4.3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参与主体存在利益博弈的原因分析 | 第36-38页 |
4.3.1 参与主体之间利益发展不平衡 | 第36-37页 |
4.3.2 缺乏相互协商协作的机制 | 第37-38页 |
第五章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处置中的信息共享分析 | 第38-44页 |
5.1 畅通的信息共享是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实现基础 | 第38页 |
5.1.1 畅通的信息共享才能实现信息披露 | 第38页 |
5.1.2 通过制度和信息技术保障信息沟通顺畅 | 第38页 |
5.2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处置中的信息缺乏共享的情况分析 | 第38-40页 |
5.2.1 食品检验环节的信息缺乏共享 | 第39页 |
5.2.2 食品流通环节的信息缺乏共享 | 第39-40页 |
5.2.3 食品召回过程信息缺乏共享 | 第40页 |
5.3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信息缺乏共享的原因分析 | 第40-44页 |
5.3.1 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成本高昂 | 第40-42页 |
5.3.2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信用意识淡薄 | 第42页 |
5.3.3 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信息难度较高 | 第42-44页 |
第六章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处置中法律制度的分析 | 第44-49页 |
6.1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外在保障 | 第44-45页 |
6.1.1 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各主体依法参与 | 第44页 |
6.1.2 对参与主体的治理行为进行监管确保协同治理顺利开展 | 第44-45页 |
6.2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中法律制度不健全情况分析 | 第45-46页 |
6.2.1 食品安全检验标准体系混乱 | 第45页 |
6.2.2 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不完善 | 第45-46页 |
6.2.3 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条款量裁不一致 | 第46页 |
6.3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46-49页 |
6.3.1 依据的法律制度标准不一致 | 第46-47页 |
6.3.2 食品召回制度操作难度较大 | 第47页 |
6.3.3 不同法律法规处罚结果不同 | 第47-49页 |
第七章 成都健安喜投诉事件处置对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教训 | 第49-58页 |
7.1 建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参与主体的合理利益分配 | 第49-52页 |
7.1.1 明确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 | 第49-50页 |
7.1.2 树立参与主体正确的利益观 | 第50-51页 |
7.1.3 优化参与主体利益整合 | 第51-52页 |
7.2 健全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信息系统 | 第52-55页 |
7.2.1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平台 | 第52-53页 |
7.2.2 优化企业沟通模式 | 第53-54页 |
7.2.3 畅通社会参与渠道 | 第54-55页 |
7.3 完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法律制度 | 第55-58页 |
7.3.1 明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主体的法律职责 | 第55-56页 |
7.3.2 完善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法律制度 | 第56-58页 |
第八章 主要结论 | 第58-60页 |
8.1 研究得出的结论 | 第58页 |
8.2 研究展望 | 第58-60页 |
致谢 | 第60-61页 |
参考文献 | 第61-6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