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第1-4页 |
Abstract | 第4-7页 |
引言 | 第7-8页 |
第一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 第8-12页 |
第一节 案情介绍 | 第8-9页 |
第二节 本案引发的争议焦点 | 第9-12页 |
一、签署《投保书》是否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一致 | 第9-10页 |
二、签发保险单是否当作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 第10页 |
三、交付保险费是否表示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义务履行 | 第10-11页 |
四、“通融赔付”是否为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责任承担 | 第11-12页 |
第二章 对案件焦点问题的法律分析 | 第12-20页 |
第一节 承诺方式的规范化的重要性 | 第12-13页 |
第二节 签发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成立要件 | 第13-15页 |
第三节 明确已交费用的资金性质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 第15-17页 |
第四节 “通融赔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 第17-20页 |
第三章 运用暂保制度体系完善保险合同成立程序 | 第20-24页 |
第一节 借鉴暂保制度的可行性 | 第20-21页 |
第二节 中国暂保制度的法律设计 | 第21-24页 |
结束语 | 第24-25页 |
参考文献 | 第25-26页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第26-27页 |
致谢 | 第27页 |